学生被罚“蛙跳”死亡:学生不是玻璃人,“体罚”概念该谁界定?

9月16日下午,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第二中学高一新生张某宇,午休时和同学讲话被班主任发现,而后被罚“蛙跳”,张某跳跃了约20米距离,突然后仰倒地昏迷,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新邵县县委宣传部通报称,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县纪委监委和县教育局已对相关四名责任人立案调查。死者家属介绍,张某宇,16岁,今年以772分的好成绩考入新邵县二中,身体强壮,好动。(澎湃新闻9月19日)

不管怎么说,这名学生死在学校里,校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这样的责任却不能直接与“体罚”划上等号,因为就“蛙跳”这种学生经常性运动来说,并没有超出一般学生的基本体能,甚至,在一些偏远农村的小学和中学里,由于体育器材的缺乏,在上体育课时,大部分内容都是这种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儿童游戏。

因此,“蛙跳”本身并没有错,但老师就一定有错吗?答案是肯定的,有错。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体罚”都是不该有的方式,因为“体罚”本身不具备参照量的标准,谁也不知道“体罚”到底以什么标准为限度,才能不使学生受到损伤。因而,“体罚”本身就有着无法量化和掌握的尺度,而一旦使用“体罚”,就存在可能损伤学生的危险,而这就是不能体罚学生的根本原因。

然而,从这件事可以清楚地看出,此“体罚”并非彼体罚,因为“蛙跳”这种运动,从体能要求上说,并不具备罚的性质,充其量就是一种常规活动。因而对于这种“体罚”,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而从这个角度上说,班主任让张某宇“蛙跳”,这究竟算不算名符其实的体罚?显然,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在此情况下,并不宜将老师让学生的所有动运,都统统戴上体罚的帽子。

但一会说老师是有错的,一会又说不能轻易给老师戴上体罚的帽子,而这到底算有错还是算没错呢?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最难回答的问题,因为“体罚”这个词在当今语境下已经用得太过泛化,即使是让学生在操场上站10分钟,公众中也会有人将此说成是体罚,甚至,老师让学生少休息一会,也被称为体罚,可想,“体罚”这个词已被泛化到了什么程度。

因此,这位老师到底有没有错误,错误到什么程度,这不能情绪化地看待,而应当给“体罚”一个客观的界定标准。在这件事上,如果说公众都认为“蛙跳”这种最平常的活动就是体罚,那么,只要达成了这种社会共识,校方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该怎赔偿就怎么赔偿,该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同时,更高层面的教育部门也应当明确地将这种“蛙跳”列入学生禁止的项目。

但问题来了,从现有体育课的教纲来看,其中很多项目的体能要求都远远高于“蛙跳”的体能消耗量,那么,对于教纲中规定的诸多项目是否要全面删除?而增补的项目是否就只能是四平八稳的立正?显然,这只会是一种让人笑不起来的自我嘲弄,因为就一般的学生来说,还没有脆弱到玻璃人的地步。

因此,对于发生在湖南邵阳的这件事来说,公众需要突破地域性的视角范畴,而应当上升到社会的普遍层面来看待。但是,这里面需要解决一个基本尺度问题,即对于“体罚”的界定,这应当在人体生理科学以及体育科学认定的前提下达成社会的共识,而不应让“体罚”概念在无边无际中泛化,这是解决今后同类事件的根本原则。而对于这一切,都需要更高层相关教育部门的科学设计与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