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冒失汉” 今日“有心人”

【基本情况】

刘某某(化名),男,49岁,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某村人。2016年4月23日下午6时许,刘某某建设猪舍需要用砖,经王某某介绍让刘某某拉砖,拉砖车行至村头时,因运输车拉砖过多,上坡未果。刘某某因疏忽大意在不了解装载机制动性能的前提下,贸然驾驶装载机在倒车过程中将挂牵引绳的王某某挤压受伤,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起2021年7月3日至,在喀喇沁旗司法局十家司法所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过程】

2017年7月10日,刘某某携带判决书、报到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喀喇沁旗司法局十家司法所首次报到,由司法所、村委干部、家属、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成员均到场监督,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明白单、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在入矫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他正视现实,认识犯罪事实,以后要遵纪守法,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但刘某某的思想偏执,态度僵硬,单纯的认为自己仅仅是过失伤人,又不是直接故意的,再说也不应该承担这么重的刑事处罚结果。另一方面,王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躲避开此次原本不该发生的事故。刘某某还说自己本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从不偷奸耍滑,也不会投机取巧。现在法院判处社区矫正,这和监狱的罪犯没有什么两样,致人死亡的罪名他需要承担一辈子,也让他在村组内抬不起头。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就已经开始介入调解,初步掌握了刘某某的相关情况,后又经过走访村委会、邻居、亲属,形成综合的评估意见书,同意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清楚刘某某案件的前因后果,也意识到刘某某出身农村,为人本分,勤奋劳动,从不挑三拣四,平时属于遵纪守法公民。针对刘某某的情况,司法所利用《艾森克人格测验(EPQ)测试》《心理健康测评系统》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读本》及试题,结合实际情况,对刘某某进行了"心理测验"和分步骤的"阶段性评估",将其列入宽管对象,同时,加大心理疏导,引导其认清犯罪事实,正确认识和对待社区矫正。

每月,刘某某都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提交《思想汇报》,认真完成社区服务和义务劳动。工作人员利用包村下乡的时机,定期对刘某某进行家访。在一次次的谈话谈心后,刘某某逐渐敞开心扉,积极向上的信号悄然变化,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已经能够正视面对自己的社区矫正事实,并表示会认真配合司法所,完成社区矫正。究其原因,原来刘某某的心事和思维发生了转变。刘某某原来在村组周边的自家荒废土地建设了一个养猪场,随着猪肉价格的逐渐回暖,原来一直存栏惜售的散养毛猪也随之水涨船高,成本支出的压力得到了缓解,这也极大增强了刘某某增收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也给刘某某转变服刑认识和态度提供了有力支撑的信号。为了进一步巩固刘某某的改造成果,工作人员及时梳理调整监管思路,鼓励刘某某在现有的养殖基础上,主动调整养殖结构,积极申报、利用好国家扶持政策和社会帮扶力量,牢牢把握市场风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针对自己养殖技术已经娴熟,介绍刘某某向其他村民传授养殖技术,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同时,增强刘某某融入社会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同时,司法所积极与村委会联系沟通,针对刘某某拥有驾驶货车的技能,介绍刘某某到村白石矿经营渣土车,增加刘某某一家的经济收入。现在刘某某的养殖场现有存栏猪200多头,加上经营货车的收入,刘某某现在再无抱怨,有的只是欣喜、只有实干。

从最初不理解、不配合,满腹牢骚的"冒失汉",到现在遵纪守法、踏实劳动,勤奋致富的"有心人",刘某某走出了坚实的每一步,逐步找到了生活的源泉,找到了生活的希冀,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期望和憧憬。在刘某某转变的过程中,离不开自身积极的心理素质和过硬的干事能力,更离不开刘某某家人的理解、包容和支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志愿者的倾心监督、帮扶和关怀。

【工作启示】

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一个不为人知的故事,每一段人生经历都会给人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作为非监禁性处罚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机构、亲属、志愿者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给社区服刑人员一个认知自我、找回自我的机会,更好的去适应社会、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作为基层司法所政法干警,应当细致扑捉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认真分析他们的心理特征,找出他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在做到依法监管的同时,提供教育帮扶和人文关怀,给人以温暖和鼓励,助力服刑人员重拾自信,获得生活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