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
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报关时需同时申报。
具体见下表:
<table><tbody>税则号列/商品编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6406.1000
千克
双
6406.2010
千克
双
6406.2020
千克
双
6406.9010
千克
双
6406.9091
千克
双
6406.9092
千克
双
6406.9099
千克
双
8423.9000
千克
台
9025.9000
千克
个
/<tbody>/<table>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4日
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与退税申报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如何处理?
问:我司出口涤纶窗帘,在退税申报中的计量单位为“件”,但报关员将计量单位报为“个”,请问是否需要改报关单?如果不改的话会影响退税吗?
答:出口退税系统中所选商品编码的计量单位默认的是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由于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商品单位和海关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经常存在不同现象,此时以第一计量单位数量为准录入。
在确定发票开具的商品单位和海关的第二或第三单位一致,并且数量相同的前提下,录入时应按照海关的第一计量单位数量录入。企业可根据各分局要求提供相应的计量单位换算表,在表上把增票上的数量单位和关单上的数量单位列明。退税时要求出口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一般情况下,报关单上同时体现了第一、第二计量单位及对应数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有一个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相符的话,退税时没有多大影响,在发票上注明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并与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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