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撤销权分为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此处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承诺。
例外情形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任意撤销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指赠与人作出赠与承诺并将赠与财产权的所有权转移之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的,赠与人不得行使法定撤销权。
赠与可以撤回,但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均存在前提条件。赠与虽可撤销,但作出赠与决定前应慎重考虑。此外,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的,赠与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撤销赠与,造成无过错受赠人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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