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撤销,有何不一样?

注销、吊销、撤销,有何不一样?

注销、吊销、撤销,有何不一样?

一、注销
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它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然后主体资格消灭。
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比如,经过注销登记的公司,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清理完毕,公司至此消失了。
二、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
吊销后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从一定程度上讲,吊销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但和注销相比,吊销不是一种合法的退出市场的方式,而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被吊销后,企业仍要去办理注销。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活着“,只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是法律上明确的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被吊销的公司不但能继续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还能以自已名义参加诉讼。

三、撤销
撤销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通俗一点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种常见的撤销情形:
第一种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
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
第三种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撤销设立登记的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公司丧失了因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按《公司法》规定,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和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有的小伙伴可能不明白了,撤销和吊销都是因为出现违法事由,而且最终结果都是注销,还是傻傻分不清怎么办!


总结:1、撤销是“先天不足”,即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情形,造成登记本身就是错误的;
2、吊销是“后天病变”,即登记本身是没有瑕疵的,违法情形出现在公司后面的经营过程中。
3、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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