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
這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我“拿回”本屬於我自己的東西,
還犯法?
不好意思,
這不叫“偷”',叫'竊'”...
都是犯法!
案例一
小張(化名)將自己的一臺價值4000元的電腦交給電腦維修中心的小嚴(化名)修理,在電腦還未修理好之前,小張潛入維修中心,將自己的這臺電腦盜走。案發後小張被抓,檢察機關以小張犯盜竊罪將之公訴至法院。
案例二
陽朔縣交通局的工作人員上班時發現之前因涉嫌非法營運被暫扣的三輪摩托車不見了,系車的鐵鏈被剪斷。陽朔鎮派出所接到報警後,立即對該案進行偵查,很快便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廖某、陳某、唐某,同時嫌疑人廖某也正是被盜三輪摩托車的車主。根據司法理論和實踐,這種行為可被認定為盜竊行為,
法 條 鏈 接
在我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與否,關鍵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基本特徵: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
(1)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財物;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3)盜竊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
2、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在上面兩起案件中,
小張和車主的行為
都符合該罪的基本特徵,
因此成立盜竊罪。
即使是自己的東西,
也得看清情況,
來源 | 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