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撞上玻璃门,店家需要担责吗?

40多岁的王先生,为人豪气大方,平时喜欢和朋友们聚会。今年初,听说县里新开了一家饭店,就约上一帮人去“尝尝鲜”。不料在等菜上桌期间,到洗手间方便的王先生却误撞饭店玻璃门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6000余元。对此,王某以玻璃门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视力、精神、行动能力均没有异常,在饭店就餐时应对周围设施情况尽到注意义务。被告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在玻璃门上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法院作出判决,饭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1800元。

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