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最遲要於2018年年底前取消。
《通知》提出,司法部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國務院各部門清理工作的跟蹤、督促和指導,確保於2018年年底前完成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後向國務院報告情況。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建議,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組織公佈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的,及時啟動法律、行政法規修訂程序。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通過公佈新的辦事指南、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等方式,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行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提升監管效能。
要加強督促檢查,對下級機關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及時糾正查處;對未及時糾正查處、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