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供暖温度规定,必须达到18℃,未达到可申请退费

近日,很多网友反映小区供暖温度不达标,而且多次反映都没解决!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之前济宁发布的供热办法规定,供暖温度不达标,是可以要求退费的,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济宁供暖温度规定,必须达到18℃,未达到可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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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供热管理要求室内温度不达标需退费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根据标准,如果居民家中温度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热企需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济宁市燃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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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热线电话

特别注意的是,居民如有测温需求。可拨打热线:3291153,测温费用须由申请者先行支付。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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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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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1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

2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3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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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4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对供热企业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法定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检测。

5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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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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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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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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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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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每到冬季,济宁人关心的大事就是供热,最近,很多网友在济宁网络问政平台投诉供热公司不给力,国家规定供热温度是18度为合格,大家在投诉的同时,先看下家中温度。供暖初期,供热工人也很辛苦,听说济宁某些供热企业职工都是义务加班,而且还没有加班费,多体谅一下他们的不容易。希望大家在看待问题时,可以理性对待,家中温度不达标,可以要求供热公司上门维修,也可以申请退费。

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看看你家温度多少度!

看完请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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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综合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宁市供热办法、图片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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