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這些方面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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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諶貽琴省長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第196號令,公佈了《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問題一

為什麼要修訂《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管理和使用,根據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和《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精神,我省對2013年制定出臺的《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問題二

新修訂的《辦法》中,電動自行車是指何種車?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問題三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新修訂的《辦法》對電動車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作了哪些規定?

我省新修訂《辦法》明確規定:

“電動自行車的生產應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並按規定標註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

“銷售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銷售包裝上標註的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符合。

“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要求,電動自行車產品生產許可和目錄管理轉換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2018年7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聯合發佈《關於發佈電動自行車產品由許可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安排的公告》,明確提出中國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轉為CCC認證管理,過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產品未獲得CCC認證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問題四

新修訂的《辦法》對電動車管理和使用設置了過渡期,過渡期有幾年?對於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規定?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但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新修訂的《辦法》還合理設置了過渡期,規定:在2019年4月1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號牌、行駛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臨時通行標識。臨時通行標識有效期3年(從登記之日起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並遵守道路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問題五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是否需要現場交驗車輛?需提供什麼材料?

申請登記需要現場交驗車輛,提供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憑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問題六

電動自行車登記,需要收取牌、證工本費嗎?

為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積極響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呼應,新修訂的《辦法》取消了電動自行車登記收取牌、證工本費的規定,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問題七

電動自行車可以拼裝、改裝嗎?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了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法律責任。電動自行車拼裝、改裝行為嚴重影響電動車的駕駛性能,也直接影響到駕駛人員乃至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新修訂的《辦法》明確禁止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禁止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禁止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以保障行車安全。違反上述規定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新修訂的《辦法》同時規定,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問題八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哪些主要規定?禁止哪些主要行為?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週歲以上,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戴安全頭盔;

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等;

禁止酒後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禁止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問題九

新修訂的《辦法》強調對電動自行車全過程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是我省推進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行動指南和基本遵循,全省各地各部門要抓好貫徹落實,明確部門職責,在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上路管理等方面密切配合,全面落實各項要求,規範推進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指導,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生產源頭監管,注重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新國標要求進行生產。

二是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銷售企業建立並切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三是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

公安機關要認真依法履職,組織做好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同時嚴管通行秩序。

四是加強快遞、外賣配送電動自行車管理。快遞、外賣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快遞、外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使用符合標準的配送車輛,按要求登記上牌。公安機關要聯合外賣、快遞企業加強對配送人員交通安全普法宣傳和教育培訓,對外賣、快遞行業電動自行車相關違法情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督促外賣、快遞企業加強內部管理。

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用於銷售和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開展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提倡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參加相關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的生產應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並按規定標註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

銷售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銷售包裝上標註的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符合。

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並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發票。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銷售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當回收利用。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及蓄電池銷售商負責回收廢舊蓄電池,並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條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憑證;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且按規定標註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當日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一)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號牌、行駛證;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發放臨時通行標識。對發放臨時通行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雙方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七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週歲以上,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監護人。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內和道路上騎行;

(六)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騎行;

(七)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八)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頭盔;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一)酒後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五)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六)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

(七)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後端超出車身03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處50元罰款,駕駛人酒醒後方能駕駛;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4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號牌、行駛證的;

(三)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申領、換領、補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工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投訴不予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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