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才是法真正的精神

為什麼孟德斯鳩要給本書取名為論法的精神?在大多數人眼中,“法”是理性和嚴謹推導的化身,是邏輯和嚴密規則的產物,為什麼“法”會有“精神”?是作者有意把“法”人格化和圖騰化了嗎?又或者,如果真有的話,“法”的“精神”又體現在哪裡呢?

良知,才是法真正的精神

首先,是法律人自身的精神

一個好的法學研究者,僅僅懂得死板的法律條文就夠了嗎?

孟德斯鳩和他洋洋灑灑的皇皇鉅著給出了答案:要研究法律,必須要對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對歷史進程的蜿蜒曲折、對政治體制的好壞優劣、對人類情感的基本訴求、對自然地理的附加影響、甚至對科學發展的前沿成果,都要有一定甚至精到的掌握。

其中尤其需要了解的,是對人類歷史上各個階段不同政治制度的研判,藉此深入討論法律和統治權術、倫理道德、風俗習慣之間的關係。法律既是自然法則在有社交屬性的人群之中的對等物,具有某種先天的權威,同時也是由人不斷總結精煉而逐步發展的,她絕不像自然法則那樣,從起初就已定型。

當然,對於不同的傳統,其在法律研究中的價值是不一樣的。

有些純粹提供了反面教材,讓有理性的人明白,愚蠢的法律和粗暴的體制能帶來怎樣可怕的惡果。

在政制的發展上,唯有希臘-羅馬-日耳曼和基督教世界的傳統,才具有歷久彌新的永恆意義。這一部分提供了法學研究所需要的絕大多數營養。

此外,由於法律總是和貨物的交換息息相關,那麼自然所賦予某地的產物,以及地理所決定的通商環境,甚至包括相應的氣候條件和神祇崇拜,也都會成為某地法律形成的淵源之一。

正因為法律牽涉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僅僅只掌握專業內容和枯燥的法律條文,對一個真正的法學大師來說,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在歐美教育中,通識教育是非常重要。沒有簡單粗暴的文理分科,也不以成績和分數為終極和唯一的標準,而代之以培養興趣、開拓眼界、陶冶情操等人文素質的訓練。

在這一過程中,既沒有特定理唸的灌輸,也沒有某種主義的限定,在自由的學習中,學習者自然學會了自由。

最重要的是,廣泛的涉獵及優秀文化(歐洲古典文化)的訓練,有助於培養健全的人格,健全的人格包括:

正確或者說適當的三觀;

富有同理心和良知;

這兩點無論對於科研工作者,還是法律從業者來說,都不是無關緊要的,沒有倫理的科學會走向毀滅,沒有良知的法律呢?孟德斯鳩這樣說:

共和國的法律建基於良知。

法律奠定社會前進的基礎

從論法的精神中,很容易看出,資本主義是誕生在理性法律的基礎之上,如果沒有這個基礎,則不會有之後的大踏步前進

在孟德斯鳩的作品中,無疑還保留著對古典共和國精神的緬懷和繼承。比如,他和古典大師一樣,非常推崇“節約”這一品質。在他看來,節約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保持共和國純潔的平等的前提。對此,他是這樣描述的:

財富的平等維護了節約,節約也維護了財富的平等。

而一旦奢侈,則會導致以下的情況發生:

奢侈在共和國逐漸深入人心後,人的精神也會逐漸轉移到個人利益中。

同時,奢侈導致的財富的差距,顯然會帶來公民間的不平等,並由此腐蝕共和國賴以為生的根基。

僅僅從道德的角度出發,奢侈顯然會帶來倫理的敗壞以及人心對虛榮的渴慕,為了獲取更多的財富,人可以置許多原則於不顧,當凱撒可以用麵包收買羅馬的市民時,古典的共和國精神已處在崩潰的前夜。

更重要的原因是,孟德斯鳩雖然身處17世紀,現代科學已經誕生,但仍未展現出令人震撼的生產力。

在他的年代,總體上和古代共和國一樣,一個人或一群人如果想要富裕,必然是以另一個人或另一群人的被掠奪為代價的,社會財富的此消彼長,始終是殘酷的零和遊戲。

即便作者再富於智慧,也很難想象在200年後,人類的財富可以如此迅猛的增長,想要發家致富,可以不再通過掠奪,而是通過創造而獲取。

也許正因為如此,他才一脈相承的推崇節約的精神,並奉之為共和國諸美德的基礎。他所設想的,因為奢侈而造成的財富不均,也確實發生了。

但如今,一個穩定的真正的共和國,需要的正是大體上在收入和財富上平等的中產階級,如果沒有龐大而穩定的中產,淪落為極少數富人和絕大多數窮人的組合,那麼這樣的共和國,其實根本只是徒有其名而已。

這樣的情況,在如今的非洲比比皆是,它們之所以頂著共和國的名字,唯一的原因是它們被告知:這是現代國家應該有的名字。

可以說,以財富的平等作為公民美德的基礎,產生並維繫共和國的這一原則,在現代社會仍發揮著可觀的作用。

一旦公民們將對自由的珍惜轉化為對享樂的憧憬,共和國的基礎也將隨之崩潰。

以美國為例,更傾向大政府的民主黨,更喜歡用福利來換取選票。而一旦人在物質上依賴不需要靠自身勞動獲取的來源,那麼,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她就會越來越依賴於這種福利。物質上的依賴,也必將導致精神上的附屬,失去了精神的自由和獨立,共和國精神只能成為無水之源,共和國也終將名存實亡。

因此,不止孟德斯鳩一位大師強調:共和國需要美德來支撐。

同時,我們可以看到,作為資本主義前夜的法學大師之一,孟德斯鳩並未能預見到科技所帶來的生產力的爆發,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奢侈和節約含義的重新定義,但他們的工作,實際上為資本主義的誕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沒有這一切,生產力也許仍會爆發,但結果可能是毀滅性的。

三種政體的區別

如果要細分,古今中外,可能有不下成百上千種各式各樣的政體。但孟德斯鳩將其大致歸為了三類:

民主-共和政體;

君主政體;

專制政體;

這樣的分類實屬司空見慣,和古典作家不同的是,他從法律為這三種政體作了區分,總結如下:

共和政體以法律為最高準繩;

君主政體雖然是獨夫統治,但這位獨夫卻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以確定不變的法為執政的手段”;

對於專制政體,一切以最高統治者的意志和情緒為轉移,沒有任何規則和法律,在這樣的社會中維持秩序的,往往是約定俗成的習慣和宗教力量的干預。

他舉例道,在中世紀西歐的君主政體中,原則上,國王是不能參與對大臣的審判的,路易十三曾被最高法院的院長如此告誡:

在這件事中,郡主竟然想要參與大臣的案件,這太不可思議了。判決權應該交給官員,君主只要保留特赦的權力即可。陛下卻希望能審判對面被告席的人,並處死此人。君主只要保留特赦權,就不能做出這種會損害自己尊嚴的事。

他進一步援引慣例:

這種審判是前所未有的,古往今來從未有一個國王以法官的身份判處一名貴族死刑。

甚至一直被認為是暴君的尼祿,在登基之後,也公開宣言:

時刻提醒自己別做審判官,以免幾名被赦奴濫用權力,迫害宮中的原告和被告。

君主參與審判,不僅會帶來極大的不公,也會讓君主所寵幸的人找到更多的尋租空間,在金錢的腐蝕下,進一步破壞原有的法制。

但羅馬進入帝國之後的問題在於,只能通過君主的良好意願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已有的機制很難對皇帝做出可靠的約束。

在中世紀,由於貴族和教會勢力的龐大,形成了明顯的制約結構,國王不以法官的名義參與審理(大臣)的慣例,才逐漸穩定下來。因此,孟德斯鳩認為:

​當君主政體在向專制政體靠攏時,僧侶權力的制約十分恰當。

一旦君主消滅了中間的過渡勢力,那麼,君主政體也就不復存在了,這也就得出了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間的另一個重大區別:

無君主則無貴族,無貴族則只有暴君。

是不是很熟悉?在門閥政治終結之後,天朝皇帝們正是通過消滅世襲貴族,來進一步加強皇權的。

殘暴的法和愚蠢為伴

從來沒有君主不得干涉案件審判的觀念,甚至將其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個人意志隨時左右著審判的進程和結果,這就是專制。

在孟德斯鳩看來,土耳其、波斯、莫臥兒和以東地區,無一不是專制國家。就法律而言,它們的所作所為與其說是懲罰犯罪,不如說是發洩和報復。

當社會趨於動亂時,它們習慣於用嚴苛甚至殘暴的懲罰來解決問題,企圖用野蠻和粗暴一勞永逸。事實上,恐嚇和威脅是它們維繫統治的唯一武器。

此外,由於專制政體缺乏可以依賴的法律,包括君主在內的所有人,都活在一種不確定之中。君主在位時,需要用恐懼讓王位覬覦者心生膽怯,這其中無疑會使用各種各樣的酷刑作為威懾;這樣做的結果也顯而易見,當權力的寶鼎遷移之時,此前施加於他人的殘暴,都會毫不留情的被施加於自身。

在這樣的情況下,父子君臣後宮外廷,每個人都處於不穩定的恐慌之中,皇帝也不能例外。

因此,每當有風吹草動的時候,他們傾向於先發制人,以暴制暴。人和人之間,既因為最高權力的誘惑而缺乏信任,也因為平衡機制的缺失,而處於一種非常脆弱的動態平衡之中。

只需要一句讒言和一個眼神,這點可憐的平衡就會被打破,落敗者則將面臨異常可怕的命運。

這樣的法律,就好比恐怖分子的虐殺,也好比墨西哥毒販之間的戰爭:他們用極其野蠻的手段殺害競爭者,但也讓自己處在了這樣一個毫無底線的環境中,並有很大的幾率自作自受。

在很多人看來,只有殘暴粗野的法律才能解決問題,在他們看來,尋求程序正義只會讓作惡者逍遙法外,他們既非常鄙視給予嫌疑犯的辯護權,也非常熱衷於對犯人的額外懲戒。

能夠一刀解決的問題,為什麼要那麼麻煩?但效率高的背後,是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的對生命的“浪費”,是以生命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效率”。

在這些人眼中,用省力的辦法去除帝國的障礙,對皇帝的江山社稷更有利,自然也對社會發展的“大局”有利。

在這種邏輯中,良知約等於愚蠢,程序正義約等於無所作為,現代法律體系的繁文縟節約等於訟棍的自我吹捧。

其實,這正是一種典型的強權至上的叢林法則思維,在此環境中,沒有一個人包括其擁護者是安全,也沒有一個人是有尊嚴的活著的;每個人都在恐懼中畏縮求生。即便對當權者來說,這樣的社會也一樣令人窒息。

要避免這一局面,唯有通過理性的基於良知的法律體系的保障。

於是,我們可以看到,粗暴的一刀切式、但有鮮明個人色彩的意志-法律,看上去效率很高,但實際上是遠離人類理性的;同時,我們也可以發現,良知、美德這樣的“無用之物”,絕不會和真正的理性相悖。

人類想要變得完善,必須讓自己遵從良知的指引,這樣才能沐浴在理性和平的光輝。

法的精神的第一個精神,也許就是良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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