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興:借酒洩憤侵害他人 依法判決承擔全責

藉著酒勁發洩私憤對他人造成了侵害,痛快過後酒醒之時,可逃避不了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2017年8月,陳某醉酒回家後與妻子發生爭吵,為發洩不滿情緒,陳某肆意踢打鄰里的房門,並與居住在樓下聞訊趕來查看情況的廖某發生衝突,雖廖某跑開躲避,陳某仍糾纏毆打廖某致其昏迷倒地。廖某被接警趕來的警察送醫治療,住院治療56天。後廖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支付其醫療費用等全部損失。陳某則認為,廖某明知自己醉酒後神志不清,仍與之理論併發生肢體接觸,廖某的行為是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覺約束自身行為,避免侵害他人權益,卻在飲酒後挑起事端,直接造成了廖某受傷的後果。陳某酒後滋事行為,已經侵害了廖某的權益,陳某無權要求廖某對其行為保持沉默或刻意避讓,陳某應承擔廖某受傷後的全部責任。故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廖某在該案中的全部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65372.4元。

法官提醒: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正所謂:飲酒風險多,端杯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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