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偏拒絕分配補償款,因為你家子女是大學生,是否合理?

拆遷對於大多數人都是一大喜訊,也有可能因此“一夜暴富”。

所以,涉及到拆遷問題,大家肯定想要更多的補償,因為有的地區補償是按照人口來計算,這時,有些“特殊身份”的人就會引起糾紛,比如外嫁女、軍人、戶口遷走的在校大學生、在外務工人員等等。

村支書偏拒絕分配補償款,因為你家子女是大學生,是否合理?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戶口遷走的在校大學生能否得到補助的問題。


遷出戶口的在校學生能否能獲得徵地補償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遷出戶籍的大中專學生,在集體土地徵收時是否能獲得徵地補償在實踐中往往有所爭議,各個集體組織自治章程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那集體組織僅以戶口已經遷出,來判定其已經不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合理嗎?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我國戶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錄取的相關規定,大中專學生可以將其戶籍遷入就讀院校所在地;但這類戶籍遷移都是暫時的。

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第7條:

對於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


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也就是說,一般學生畢業之後戶籍就必須遷回原籍或者遷到工作所在地,學生在校期間沒有獨立的經濟收益,主要還是依靠父母的供給,其父母的經濟來源也主要依靠集體土地收益。

村支書偏拒絕分配補償款,因為你家子女是大學生,是否合理?

並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因此,如果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召開村民大會等民主自治的方式進行表決,排除在校大學生享受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利,這雖然符合村民自治原則,但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種將遷出戶口的大學生排除在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利之外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對其主要經濟來源還是來源於父母,沒有個人收入,畢業後很可能回到集體經濟組織的,或畢業兩年之後還未落實工作的因讀書遷戶口的在校大學生,集體經濟組織一般將其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在校期間至就業之前,應具有原戶籍所在地村組的成員資格,享有與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收益分配權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就業後如果戶口遷到就業單位的,則很可能會喪失徵地補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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