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執行的流程

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du請執行立案需在法定期zhi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 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依據具有給付內容;

2、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並已過自動履行期;

3、必須在法定的執行申請期限內提出;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三、 申請執行需提交的手續材料

(一)執行申請書;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四)結案聯繫單(調解結案的除外);

(結案聯繫單可以向承辦法官或者內勤索取)

(五)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參照訴訟代理手續)

四、 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

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五、 財產舉證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

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文件。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六、 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

取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

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內審查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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