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從天降!男子被冒名擔保貸款490萬遭銀行起訴,法院:無需承擔責任

據廣西合浦法院微信公號14日消息,被冒名提供擔保,因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被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9月14日,合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合浦農村信用社)向合浦縣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陳某於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人民幣490萬元,借款期限為5年,被告黃某、被告陳某龍對該筆貸款進行連帶保證擔保。貸款到期後,陳某一直未歸還本金及利息。合浦農村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某和黃某共同償還貸款本金490萬元及利息267萬餘元,被告陳某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龍稱被告陳某系他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間,他在陳某、黃某兩人經營的某紡織公司務工,在辦理入職資料時,他曾提交過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給陳某。對該筆貸款,他並不知曉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並非其本人簽字,他和陳某之間也沒有任何委託手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原是夫妻關係,兩人於2014年7月離婚。被告陳某和黃某於2007年在廣東省開辦某紡織公司,因公司資金週轉需要,被告陳某和黃某共同向原告合浦農村信用社借款數筆。借款到期後,無能力償還全部債務。經原告與被告陳某協商,被告陳某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向原告償還到期債務。2013年9月、10月被告陳某分別假冒被告陳某龍、被告黃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證承諾書》《共同借款聲明書》《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名、捺指印,並向原告提供陳某龍、黃某的身份證複印件,以他們名義向原告提供擔保。

又經司法鑑定,原告提交的《保證擔保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上“陳某龍”的簽名和指印,均不是陳某龍本人所為。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假冒被告陳某龍和被告黃某兩人名義簽名、捺指印,事後未得到兩被告的追認,構成了無權代理,該保證擔保合同對兩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陳某龍和黃某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雖然被告黃某實際上沒有在共同借款承諾書上簽名,但該筆借款系歸還被告陳某、黃某以前共同經營家庭企業所欠原告的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債務應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兩被告事後離婚,但並不影響債務的性質,不能對抗作為債權人的原告,應由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一審判決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陳某和被告黃某共同償還原告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人民幣4900000元和支付利息2670656.49元;駁回原告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被告陳某龍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證件,不要輕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要有安全意識,在身份證複印件上註明給誰用、做什麼用,並且強調一下他用無效、再複印無效,最後簽名和籤日期,讓每一份身份證複印件都變得獨一無二,即使無關人員拿到該複印件也沒辦法用,不給違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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