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宰殺病豬銷售,葉集一男子獲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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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一直備受關注。近日,葉集區一男子因私自宰殺病豬銷售,被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近日,記者從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被告人闞道月,六安市葉集區姚李鎮人,分別在2018年4 月份、7月份以及12月份,駕駛電動三輪車從不同地點購買患病生豬9頭,合計約500多斤豬肉。


私自宰殺病豬銷售,葉集一男子獲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由於案情較重,被告人闞道月於2019年11月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闞道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廠裡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 甘康民:我院經過審理,督促判決已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由於本案是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六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要求被告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豬肉製品無害化處理費用人民幣59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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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庭長 甘康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罪是危險犯,只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品中毒或者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就構成本罪。如果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就是結果加重或者情節加重,就會處於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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