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法院會判離嗎?

一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法院會判離嗎?

張先生妻子患病臥床多年,需要常年吃藥,現在家庭經濟壓力巨大,兩個人也經常吵架,他想離婚,也願意在財產分割上多補償女方,但是他妻子不同意離婚,他想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如果可以,法院會不會認為他想拋棄患病妻子而不判決離婚。

我們都知道,婚姻自由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既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是一種有相對方的自由,法律對這種自由也是有限制的,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提出離婚訴訟作了如下限制: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張先生來說,如果他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他當然有權利起訴離婚。

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明確了: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具體情形,本案中,張先生夫妻間雖有矛盾但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標準,法院應該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近年來,夫妻一方患病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經濟壓力巨大,有的患病方甚至常年臥床,有的因此性格大變,雖然,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時間長了以後,各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姻關係難以維繫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律師建議,即使雙方走到了感情破裂非要離婚的那一步,也要在財產分割上儘可能傾向患病方以便為其將來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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