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為救入獄丈夫多次性賄賂,未獲減刑便報警:本案如何評價

案情概況

張三(男)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在某地監獄服刑。妻子李四(女)和張三剛結婚不到3個月,沒想到就碰到張三發生了這種事情。不過妻子李四在此期間並沒有提出離婚,而是耐心等張三出來再教育其好好做人,好好過日子。李四希望張三早日出來,於是多方託人認識了監獄的管教王五(男)。李四給王五送錢,王五嚴詞拒絕,不過他要求李四“肉償”,並說張三減刑的事他說了算。李四為了張三能夠早日出獄,便答應了王五的要求。

過了一年後,王五給李四說因為張三表現不好,法院並沒有批准對張三的減刑。李四於是報警,說自己被王五欺騙強姦。

妻子為救入獄丈夫多次性賄賂,未獲減刑便報警:本案如何評價


以下筆者結合《刑法》的規定,具體評述一下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為

王五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本罪指的是違背婦女意願,採用強制手段壓制婦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並同其發生關係的行為

本罪中最重要的是對“違背婦女意願”的判斷。

而在本案當中的關鍵因素就是如此。王五雖然要求李四陪自己,而且欺騙了李四說關於其丈夫張三的減刑是自己說了算,通過這樣的手段,他最終得逞。但是在這整個過程中,王五本人沒有對李四的強制行為。雖然他欺騙了李四,但是他的這種欺騙只是讓李四產生了“動機的認識錯誤”(即可以通過這種手段救自己的丈夫出來)。至於是陪誰,李四並未產生認識錯誤。李四完全是自願的。

在本罪的認定中,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得被害人產生了“動機的認識錯誤”的情形,是不能被認定為“違背婦女意願”的,所以最終王五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妻子為救入獄丈夫多次性賄賂,未獲減刑便報警:本案如何評價


王五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李四的行為也不構成行賄罪

《刑法》第389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同時,《刑法》第385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無論是行賄罪還是受賄罪,無論是行賄的內容還是受賄的內容,《刑法》都將其明文規定為“財物”。這裡的“財物”指的是可以計算的金錢數額和財產性利益,不能包括勞務。

司法解釋對行賄和受賄中的“財物”,規定為應當是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而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計算為貨幣數額的物質利益,比如裝修房子、轉讓債權等,以及需要以支付貨幣才能實現的其他利益,比如會員卡、旅遊等。


但是,本案中的性賄賂本身是很難以金錢計算的(除非是李四自己出錢請第三者為受賄人提供服務,此時性賄賂可以以貨幣數額來計算,那李四就構成行賄罪,王五就構成受賄罪了)。

綜上所述,因為不滿足行賄或者受賄罪的內容要件(財物),所以李四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王五的行為也不構成受賄罪

結語

其實我們總結到此可以看到,本案當中是沒有所謂的犯罪行為存在的。但是對於李四和王五的這種行為不意味著不處罰,至於是什麼處罰,大家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回覆。

在最後呼應以下筆者在文章開頭所闡述的觀點。每一個法條雖然字數就那麼少,但是其背後的具體內涵卻十分深刻。尤其是在《刑法》領域,每一個看似簡單的罪名背後往往有數條乃至是數十條司法解釋,用於闡述其具體的含義。這樣做為的就是實現《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避免任意歸罪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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