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高燒40℃沒發現,育嬰師被僱主打骨折

寶寶降臨人世間

爸爸媽媽總想給孩子最好的照顧

所以他們就想

給孩子找一個“育嬰師”

“讓育嬰師幫忙照料孩子”

這本來是一件好事

可上海的嚴女士(化名)夫妻倆

卻因這個攤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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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凌晨

上海一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求助

稱自己是一名育嬰師

遭到他人的毆打

當趕到現場後

民警發現毆打育嬰師的原來是僱主

是一名孩子的父親

經詢問

動手的男子陳先生(化名)表示

在妻子生完孩子後

為了給寶寶提供更專業的照顧

就和康秦公司簽訂一份

《育嬰師服務委託協議》

在這份協議中

雙方約定由康泰公司為其推薦

高級育嬰師

提供必要的育嬰服務

而這名育嬰師必須具有健康證

和相關行業資格證書

不過讓他們夫妻倆氣憤的是

育嬰師竟嚴重失職

連嬰兒發高燒近40℃都沒有發現

這種情況下

育嬰師的失職讓陳先生怒火中燒

便打了這名育嬰師

導致其鼻樑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後來育嬰師報警了

後來

母親嚴女士將育嬰師所屬的

康秦公司告上法庭

理由是為自己提供服務的育嬰師

並不具備合同約定的

“高級育嬰師”資格證書

康秦公司

只提供了育嬰師的母嬰護理資格證

並非國家認定的

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證書

其屬於欺詐

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康秦公司

則認為“高級育嬰師服務”

是公司內部的檔次劃分

屬於提供服務中檔次較低的那種

僅指育嬰服務級別的一個稱謂

並非是說

育嬰師具有高級育嬰師的資格證書

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

4月28日

這起涉育嬰師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康秦公司是從事母嬰護理服務的專業機構,普通消費者基於對專業機構的信任而選擇了康秦公司的服務,在這樣一種法律關係中,應當賦予康秦公司更高的誠信履約之義務,康秦公司應當就合同內容以及涉及專業問題向消費者作如實陳述和明確告知,不應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無論是康秦公司的宣傳手冊還是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按照一般消費者的通常認知,其中有關“高級育嬰師”的記載,指向應當是育嬰師的資格等級。


康秦公司關於該級別是針對服務內容而非育嬰師資格等級的上訴主張顯然有悖於消費者的普遍認知,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就該具體指向向消費者做出明確告知、消費者對此有清晰瞭解的情況下,顯然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使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而做出錯誤的選擇,而且康秦公司對該情況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再次,我國人社部門對於育嬰員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有明確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後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證書,分為育嬰員(五級)、育嬰師(四級)、高級育嬰師(三級),因此育嬰師應當是特定的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實際委派至嚴紅處提供服務的育嬰師僅持有“母嬰護理證”,並不具備任何等級的育嬰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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