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工信】以案說紀 :關於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的認定

【清風工信】以案說紀 :關於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的認定

核心提示

基本案情:肖某,w高校黨委書記。肖某在學校一手遮天,個人擅自決定採購重要教學試驗設備等一些重大事項。肖某準備將其心腹、校財務處處長史某(因嚴重違紀已被執紀審查)提拔為學院黨委委員,組織部門向其提出,“史某的群眾基礎不好,作風浮誇,並有教師反映史某在財務處私設小金庫用於大吃大喝”。肖某聽後,不以為然。為了使史某順利提拔,肖某私下向其他黨委常委打招呼,並在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時,自己首先發言“定調子”。在肖某的幫助和指示下,史某被提拔為學院黨委委員。為了感謝肖某,史某先後送給肖某人民幣20餘萬元。

【清風工信】以案說紀 :關於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的認定

肖某是政工幹部出身。為了評得高級職稱,肖某和下屬弄虛作假,在上報的評審資料中,將省級刊物上發表的論文作為國家級論文上報,將待發表的論文作為已發表的論文上報,將以單位名義發表的文章把自己作為第一作者上報,將其他人申報的科研課題把自己作為排第一的主要參與人上報。經過一番“努力”,肖某終於“如願以償”。

分歧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肖某的行為是否違犯了黨的紀律,以及構成何種違紀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構成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肖某構成個人違規決定重大問題行為,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騙取職務、待遇、學歷、榮譽等利益行為,同時涉嫌構成受賄犯罪。

黨紀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肖某構成多種違紀行為,應當數錯並罰,合併處理。

肖某構成少數人違規決定重大問題行為

本案中,肖某一手遮天,不把其他班子成員放在眼裡,個人擅自違規決定採購重要教學試驗設備等一些重大事項等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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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構成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

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人事、勞動和幹部制度方面的相關規定,破壞了社會公平和黨員形象。

本案中,肖某明知史某存在違紀問題,卻刻意隱瞞、歪曲事實,利用職權違規提拔史某,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在該過程中,肖某同時還存在違反議事規則違紀行為、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違紀行為,屬於想象競合違紀形態,即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違紀行為,觸犯兩個以上黨紀條款。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從重處分,按照“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量紀。

另外,肖某收受史某人民幣20餘萬元,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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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構成“騙取職務、待遇、學歷、榮譽等利益行為”

本案中肖某弄虛作假、騙取職稱,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應追究黨紀責任。同時對其騙取所得的正高級職稱,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上述違紀行為應當數錯並罰。

準確認定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以及騙取職務、待遇、學歷、榮譽等利益行為

1.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都可以構成本違紀行為的主體。

2.《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是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在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形式:(1)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存在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均構成本違紀行為。其中,第二種形式中的“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直接從事幹部、職工勞動人事工作等職務範圍以內的權力,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人員職務範圍以內的權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對具有決定權的人員所形成的影響謀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為本人謀取利益,也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收受別人的好處在所不問。另外,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騙取職務、待遇、學歷、榮譽等利益行為。

3.注意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行為如何分類和表述問題。選人用人腐敗嚴格破壞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態,是監督執紀的重點。實踐中,對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行為,應當首先認定為行為人“破”的是幹部選拔任用規定,違反了組織紀律,因此將其放在審理報告“違反組織紀律”部分表述,將收受財物的問題作為情節一併表述,並適用《黨紀處分條例》違反組織紀律的相應條款(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而對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行為,原則上放在審理報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部分表述,並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4.注意該違紀行為與《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界限。如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在違規謀取人事方面或其他利益行為過程中,同時涉嫌構成受賄罪或濫用職權罪,應當依據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注:文中《黨紀處分條例》引用自2015年版

【清風工信】以案說紀 :關於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的認定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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