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请注意阅读苏州警方的官方警情通报,

报警群众用的是“裸奔”,

那我理解就是全裸,赤条条奔跑无牵挂;

警方用的词是“裸露身体”,

那我理解可能是“半裸”,

身体私密部位有一定程度的暴露。

多少程度?

警方没具体说,我只能瞎猜。


我是公众号我不能瞎猜,

她当众裸露身体可能犯法,

我围观传播,搞不好涉嫌犯罪!


“裸奔”可能犯法

治安处罚法了解一下,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个法条,我做几点砖家解释:

一是公共场所。

自己家里光腚没事。

不过据说新加坡法律,自己家光腚也可能涉嫌违法。

求科普。

二是故意。

地铁口的风把梦露的裙子吹露底了,

梦露可以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

以及,精神病人的“无意”行为。

三是情节恶劣。

砖家结合法条上下文认为,

上文、下文都在讲“猥亵”,

那么中间讲裸露身体的“情节恶劣”,

指的是要有刻意骚扰他人的动机。

否则,膀爷们夏天光着上身,

不也是“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所以,苏州这名女子的行为是否违法,目前信息不足,有待警方的进一步通报。

然鹅确凿的是,五百年前(按照1519年宁王之乱的时间计算),一个苏州人在南昌的行为,以史书的记载为依据,以现行的法律为准绳,是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

“佯狂使酒,露其丑秽,宸濠不能堪……”《明史》

唐伯虎同志在公开场合、裸露身体、骚扰宁王朱宸濠,还骚扰得人家不能堪

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且事后证明,其疑似精神病人的表现是“佯狂使酒”,故具有主观故意和行为责任能力。

“围观”则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了解一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这不是违法那么简单了,这涉嫌犯罪了。

《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砖家解释,什么叫“编造虚假信息”?什么叫“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官方通报只是说“裸露身体”,你怎么传成“一丝不挂”了?

——官方通报并没说该当事人精神状态,你怎么就说人家“臭不要脸”了?

什么叫“起哄闹事”?

——po几张现场照片大家自行感受一下:

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解释》规定,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万一该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出现点精神问题,或者自残行为啥的,你就摊上事儿了,摊上大事了。


最后,这几天很多人都在微信头像上添了一面小国旗。那既然都这么爱国,不如先学会如何爱人和爱己——爱国爱人爱己先爱法。

ps:

po几张《老炮儿》截屏,

苏州观前街“裸奔”案:她裸露涉嫌违法,你围观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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