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你不知道 我市舉報傳銷最高獎勵10萬元

可能你不知道 我市舉報傳銷最高獎勵10萬元

傳銷行為害人害己,嚴重影響大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加大打擊傳銷行為的力度,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傳銷工作,及時發現、查處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近日我市出臺了《賀州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賀州市舉報傳銷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傳銷工作,及時發現、查處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打傳辦”)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是舉報傳銷的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傳銷舉報登記制度,對於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的舉報,應形成接報記錄,如實記載舉報人、舉報時間及舉報事實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市、縣(區)打傳辦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及獎勵標準等。


第四條 受理舉報單位應及時對傳銷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且查處結束後,應按本辦法兌現獎勵。


對舉報線索經查證不符合獎勵規定的,受理舉報單位應當及時向舉報人進行反饋,並說明不予獎勵的原因。


第五條 受理舉報單位及辦理舉報獎勵工作人員對舉報人的個人資料及相關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第六條 舉報下列傳銷行為且違法案件發生於賀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

(二)以“資本運作”“陽光工程”“連鎖銷售”等為幌子,以虛構、誇大產品或服務價值為手段騙取錢財,限制人身自由,脅迫他人參與等含有欺詐性質違法的行為;

(三)採取煽動、矇騙等手段發展傳銷下線,擴大傳銷規模的行為;

(四)採取授課、溝通、談話等形式,給他人灌輸傳銷內容的行為;

(五)傳銷組織、人員開通的資金賬戶及轉移流向等信息;

(六)印製、運輸、出售傳銷物品和傳銷宣傳品的行為;

(七)為傳銷提供經營、培訓、居住等場所及提供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八)為傳銷組織、人員開通集團通信服務網的行為;

(九)網絡傳銷行為;

(十)其他傳銷行為。


第七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10人以下傳銷組織、傳銷窩點或授課場所的,獎勵500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查處10(含10人)至30人傳銷組織、傳銷窩點或授課場所的,獎勵20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查處30人(含30人)以上傳銷組織、傳銷窩點或授課場所的,獎勵5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查處因傳銷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獎勵8000元;

(五)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本區域傳銷組織頭目,對摧毀傳銷組織起到關鍵作用的,獎勵1萬至2萬元;

(六)根據舉報線索查獲被列為全國重特大傳銷案件的,獎勵5萬至10萬元。


第八條 依據舉報等級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被多人舉報的,只獎勵最早舉報人。多人同時舉報同一問題的,獎金平均分配。同一舉報人在不同打擊傳銷部門舉報同一傳銷行為的,由具體案件承辦部門查處後予以獎勵,其他受理舉報部門不予重複獎勵。


第九條 市級受理的舉報案件線索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轉辦並進行督辦,各縣(區)打傳辦負責組織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傳銷舉報案件線索的查證、辦理以及獎勵審核、兌現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舉報傳銷獎勵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須在 3 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領取獎金時,須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執法機關根據查辦情況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實施獎勵應當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信息,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以下情形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匿名舉報的;

(二)所舉報的問題有關機關正在調查或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傳銷工作人員或因親屬參與傳銷活動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解救而舉報的;

(四)打擊傳銷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執法辦案人員有以下情況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金、冒領獎金、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金回報的;

(二)貪汙、挪用、截留獎勵資金,侵吞舉報人未領取的獎金的;

(三)捏造舉報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金的;

(四)擅自公開或洩露舉報人資料的;

(五)擅自改變獎勵範圍和獎勵標準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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