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維權何去何從?

前不久,作為簽約法援律師,我在上海市徐彙區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一天,為公眾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早上九點中心一開門就有人取號,前來諮詢的人員絡繹不絕,除了中午休息兩個小時,幾乎沒有間斷。一天下來口乾舌燥,總共接待了近二十位前來諮詢的人士,其中有公司職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等。涉及問題包括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用人單位違規解約等等。總體來說,他們的勞動權益或多或少都遭受了用人單位的侵害,接下來如何維權一臉茫然,不知所措。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維權何去何從?

通常情況下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基本解決途徑無外乎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等方式。但是,實際當中權益受損的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等,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被侵權容易,維權難。

接待諮詢過程中,遇到一個比較普遍現象就是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合同巧借各種理由拒絕提供合同本文給員工留存。其中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一個四十多歲左右的中年男子,從事木匠工作,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在工作中被意外割傷,老闆只答應賠償3000塊錢,已經休息了快一個月,因為手指受傷無法工作,老闆以此為由沒有給他當月薪水。他覺得自己應該屬於工傷,想申請工傷認定。經詢問,發現他的勞動合同被公司扣留,每月工資都是通過現金形式發放,無銀行流水,公司也未給其繳納社保。這些情況都為他維權增添了不少困難。

首先,由於單位未繳納社保,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賠償應當由單位承擔,但是前提必須先做工傷認定,然後等病情穩定以後,再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傷殘鑑定,只有鑑定為傷殘等級,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程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或鑑定職業病——確定賠償數額——執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次,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由於目前勞動者手上沒有勞動合同,就需要尋找其他證據來證明他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維權何去何從?

儘管法律上給出了相應參考憑證用以輔助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很多時候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會各想盡各種辦法不給員工留下任何證據。除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外,工資通過現金形式發放、不予繳納社保、沒有工資單、不實行上下班打卡等,再加上一些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薄弱,可能沒有留存任何有利憑證。

面對這樣的困境,個人建議,如果尚未離職,可以繼續留下來工作,伺機蒐集和“創造”證據,比如可以採用拍照或錄音的方式取證,記錄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此外網絡聊天或轉賬記錄也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蒐集到上述任何證據,可以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出面協助蒐集相關證據,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由此觀之,出現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或者拒不向勞動者提供合同文本的情況,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是比較麻煩的。所以,在入職的時候勞動者應要求與用人單位及時簽署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簽署合同或者簽完合同扣留合同文本,勞動者應當及時蒐集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避免以後出現糾紛,造成取證難的局面。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維權何去何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所以公司無權剋扣工資不予發放。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勞動者還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單位應當賠償其經濟補償金並且仍應為該員工補繳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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