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掛靠施工情況下發包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付款?

以下內容轉自:法律籍匯


裁判要旨

有關“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從文義解釋來看,該條款直接適用於實際施工人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而對於實際施工人非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並不能直接適用。另外,掛靠施工情況下,承包人對建設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許發包人隨意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付款,則可能會損害承包人的權益。故在缺乏正當理由情況下,發包人不能未經承包人同意,違反合同約定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淮安市天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淮安市鵬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19)最高法民申6732號】

爭議焦點

掛靠施工情況下發包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付款?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天瑞公司一、二審中主張已付工程款既有向鵬騰公司直接支付的款項,也有向實際施工人項瑞戧支付的款項,亦有根據項瑞戧委託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項。天瑞公司申請再審提出的應當認定為本案已付工程款的4657631元均不是直接支付至鵬騰公司名下。天瑞公司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有關“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其有權向實際施工人支付案涉工程款。上述司法解釋有關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在適用時應當予以嚴格限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全文是:“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文義解釋來看,該條款直接適用於實際施工人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而對於實際施工人非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並不能直接適用。

其次,掛靠施工情況下,雖然實際施工人直接組織施工,但對外仍然是以承包人的名義,承包人可能會因實際施工人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承包人對建設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許發包人隨意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付款,則可能會損害承包人的權益。故在缺乏正當理由情況下,發包人不能未經承包人同意,違反合同約定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故在天瑞公司與鵬騰公司在施工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支付工程款的開戶銀行及帳號情況下,二審判決認定天瑞公司應當按約定方式支付工程款並無不當。此外,除案涉項目外,項瑞戧還為天瑞公司施工附屬工程,天瑞公司亦負有向項瑞戧支付附屬工程款的義務。因此,二審判決認為天瑞公司未經鵬騰公司同意直接向項瑞戧或其指定第三人的付款不屬於對本案工程款的有效支付,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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