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措施裡的大門道

前情提要

上一期推送我們簡單介紹了一下著作權法中的技術措施,相信各位小夥伴對此已經有一個初步的認識。而對於技術措施的認定和保護,這幾條法規背後的門道可多著呢!今天,我們就再深入瞭解一下!


近年來,一些涉及互聯網傳播的侵權案件中,著作權人以技術措施被規避或破壞為由起訴他人侵權的案件增加。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對技術措施的認定,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


技術措施必須用於保護著作權


技術措施的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減少作品在傳播的過程中被侵權的可能性。因此,著作權人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只能是防禦性的,不能超出制止著作權侵權行為所必需的限度,不能濫用技術措施的保護功能去剝奪用戶其他正常的使用權利。以下兩種情況,在司法上均不被認定是“技術措施”:

01

某殺毒軟件公司曾在其發行的防病毒軟件中加入了“邏輯鎖”程序。這一程序的主要作用是識別盜版和正版軟件用戶。當使用盜版軟件時,該程序立即啟動鎖死電腦,使電腦硬盤無法使用。該公司打擊盜版的目的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由於其“邏輯鎖”程序非法造成了用戶的計算機無法使用,已超出制止侵權行為所必需的限度,最後受到了有關部門的處罰。

(案例摘自《案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鄒忭、孫彥主編)

02

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為實現軟件與機器的捆綁銷售,將軟件運行的輸出數據設定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競爭者的機器讀取以該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數據,從而保證捆綁自己計算機軟件的機器擁有市場競爭優勢。這種行為不是為保護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而是為獲取著作權利益之外利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摘自《人民法院報》2015年04月24日)


技術措施對作品的保護必須有效


如果著作權人所採取的技術措施難度較低,普通技術人員在通常條件下可以輕易破解的,可以認為該技術措施無法達到有效阻止侵權的目的,一般不能認定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

比如,我們為圖片、短視頻添加的身份水印,就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因為其無法阻止他人接觸作品、也無法阻止作品的複製,只能起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信息的作用。而上一篇中我們所說的“數字水印”,是在圖像、音頻等數據中埋入某種不能被人感知的信息的技術,如果去除其中埋入的信息,會嚴重影響音像的質量或者導致軟件不可使用,從而達到防止複製、傳播等侵權行為的目的,這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是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法寶。要讓其保護作用更好地發揮出來,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技術措施有正確的認識:既不惡意規避技術措施,也不能濫用技術措施去侵害他人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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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措施裡的大門道

編輯:版權區塊鏈聯盟

原文來源:廣州市版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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