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標準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答記者問

明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標準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答記者問

明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標準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共同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更好發揮《意見》作用,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出臺《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2019年5月9日,中央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工作意見》),要求深化改革創新,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為助推“健康中國”戰略,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最高檢先後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和落實“四個最嚴”專項行動,回應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關切,取得顯著成效。但食品藥品安全面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屢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進一步加強執法、司法力量的協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最高檢與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行政監管部門進行了充分的協商溝通,達成了廣泛的共識,會簽了《意見》,就案件線索移送、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機制的構建作出了安排。下一步,我們將以會籤《意見》為契機,凝聚各方治理合力,為保障食藥品安全,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貢獻檢察力量。

問:請簡要介紹《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共19條,根據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和執法司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從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人員交流等7個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會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機制。積極藉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的經驗做法,逐步建立食品藥品領域行政監管與檢察公益訴訟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明確對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關注度高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二是規範檢察機關相關辦案流程和機制。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探索建立管轄通報制度,對於多個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上級檢察機關可與被監督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加強溝通、徵求意見;明確了根據監督對象立案的原則,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事多立”等現象予以規範;堅持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並重,探索立案後磋商程序,採取聽證、圓桌會議、公開宣告等形式,爭取訴前工作效果最大化。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採用多種方式積極支持消費者保護組織提起訴訟;落實中央有關要求,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並協同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議。

三是完善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協作配合機制。檢察機關在調查收集證據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可以在調查取證、鑑定評估等方面為檢察機關辦案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檢察機關也可以根據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辦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四是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標準。明確了三個原則性標準,即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護,是否全面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主觀上有整改意願,積極實施履職行為,還要充分考慮環境汙染、異常氣候、檢驗能力、監管力量、突發情況等因素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影響。行政機關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後,對於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五是建立完善日常聯絡機制和人員交流和培訓機制。文件明確了日常溝通聯絡、聯合專項督查和共同發佈案例制度。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在部署開展專項行動期間,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專項督察工作,真正形成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司法、執法工作合力。各方在辦案過程中注意收集、共同研究發佈典型案例。在人員交流和培訓方面,各方可定期互派業務骨幹開展崗位交流,定期開展業務交流、培訓活動,共同提高行政執法和檢察監督能力。

問:

《意見》中“探索立案後磋商程序”與檢察建議有什麼關係?

答:《意見》規定了“探索立案後磋商程序”的相關內容。磋商程序是在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後,發送檢察建議之前設計的繁簡分流程序,該程序的適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實清楚無爭議、整改較易的案件得到迅速解決,不需要再向行政機關發送檢察建議;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將更多精力放在辦理政府及其部門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幾家單位協同解決的案件上。

問:《意見》對食藥安全領域公益訴訟調查取證工作作何規定?

答: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機關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必要的調查核實權,但行使的範圍、方式及程序不夠明確,也沒有規定被調查人員或單位不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調查收集證據缺乏手段、保障不足成為制約公益訴訟辦案的突出問題。

針對實踐中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意見》明確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食品藥品領域專業性強,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鑑定難、鑑定貴也成為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主要障礙之一,針對這一問題,《意見》提出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可以在調查取證、鑑定評估等方面為檢察機關辦案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檢察機關可以根據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辦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我們也將在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中不斷探索,進一步完善符合公益訴訟檢察特點的調查取證制度。

問:對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探索有什麼進展?

答:2019年5月9日,中央印發《食品安全工作意見》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食安辦相關文件要求,該項工作由最高檢牽頭,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共同完成。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有關改革任務,我們及時下發了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積極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並與人大、法院、行政機關、消費者保護組織等部門和單位加強溝通聯繫,通過推動立法、加強理論研討、建立協作機制等形式,不斷凝聚辦案共識。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認定數額標準不統一、賠償金管理使用等問題。此次《意見》中明確指出要“積極落實《食品安全工作意見》要求,在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議。”

今年8月28日,我們邀請中央依法治國辦、國務院食安辦、最高法、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召開了關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第一次座談會,彙報了最高檢貫徹落實改革任務的進展情況,各相關單位也一致表示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領域的侵權違法行為的發揮了極大震懾作用,將積極支持檢察機關並配合深化探索,推進制度構建。

我們也將繼續深化落實《食品安全工作意見》和《意見》的要求,與相關單位加強互相溝通、聯合調研,適時將已經形成的統一認識通過聯合發佈會議紀要、出臺辦案指導意見、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斷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從而推動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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