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了,若離婚住房公積金怎麼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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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與範某於2014年進行登記結婚,但婚後因種種原因,雙方多次產生爭執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起訴要求離婚,範某也表示同意。但對於如何分割的各自的住房公積金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故請求法院分割。

江干法院查明劉某的公積金賬戶餘額,婚前賬戶餘額80137.07元,截至起訴離婚之日賬戶餘額160914.25元,期間無提取。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繳存的公積金屬於個人收入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在婚前產生的公積金賬戶餘額,應當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故其現賬戶餘額與婚前賬戶餘額的差額80777.25元,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即應補償範某4038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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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法院查明範某的公積金賬戶餘額,婚前賬戶餘額179255.13元,截至起訴之日賬戶餘額117360.38元,曾於2014年12月9日提取208300元。範某雖在婚前有部分公積金餘額,但其婚後提取的金額已超過婚前賬戶餘額,故其現存公積金賬戶餘額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即應補償劉某58680.19元。

江干法院對於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在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情況下,考慮到範某和劉某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由範某給予劉某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故判決範某補償劉某雙方公積金差額人民幣1829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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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於婚前還是婚後。因此,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係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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