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作時間的認定,不應僅限於法律規定或單位設定的工作時間。

肖明於2018年6月14日入職重慶某體育用品公司,系該公司二樓生產車間工人,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13時至17時30分。公司不提供職工食宿,職工上班實行指紋簽到考勤。

2019年7月17日上午,肖明到公司二樓生產車間正常上班,中午11時30分左右下班去了附近工業園區食堂吃中飯,後返回公司三樓車間工作臺面上躺臥休息,約在中午12時25分左右,從工作臺面上起身光腳走到三樓男衛生間一直未出來。

中午12時53分左右,同事見肖明下午上班未在崗位上,便上三樓尋找發現肖明趴在男衛生間地面上,頭部倒在男衛生間一個裝了大半盆水的四方形塑料盆內,已失去知覺。

公司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肖明面色黃白,嘴唇發紺,全身冰涼,呼吸、心跳、脈搏消失,瞳孔散大,已無生命體徵,當場宣佈肖明猝死。當地公安人員接警趕到現場,經查勘,排除肖明他殺可能。

事後,公司與肖明近親屬達成協議,給其支付了15萬元喪葬費及相關費用。

人社局於2019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對肖明的猝死,決定予以不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

肖明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意見及依據:

對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認定,不應僅限於法律規定或單位設定的工作時間,還應根據職工實際工作情況等綜合認定。職工因長時間持續工作而在工作場所作短暫的、必要的休整時間,應視為職工工作時間的一部分,且工作崗位不應僅限於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應當包括滿足勞動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場所內的附屬建築範圍,如衛生間、餐廳、簡便休息地。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充分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本案中,公司規定職工午休時間為11時30分至13時,且不提供職工食宿。肖明在一個半小時午休時間內去公司以外的食堂吃午飯,隨即回公司生產車間歇息,對於從事翻球體力勞動者來說,這種滿足個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歇息時間很短暫,也是為下午繼續工作所作的必要準備,與職工完全脫離工作崗位下班休息時間不同,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因此,肖明的猝死,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綜上,人社局對肖明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現狀:

一審區法院:午休屬滿足個人基本生理需求,也是為下午繼續工作所作的必要準備,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判決如下:一、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責令人社局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現在人社局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欲委託律師代理應訴。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不應僅限於法律規定或單位設定的工作時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