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安徽宣城警方發佈通告,此前走失報警的女孩楊某婷系被13歲男孩楊某某侵害遇難。
18日上午,根據楊某某供述並經現場指認,警方在梅村村一灌木叢中找到楊某婷的屍體。
多位村民向荔枝新聞證實,被害人與嫌疑人系堂兄妹關係。同村一知情人稱女孩很可憐,從小性格老實,其母親常年不在家。
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頻發,而立法關於十四周歲刑事責任年齡的設限,使得現實中對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卻又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或“一罰了
這個十四歲的界限到底是保護了誰?法律面人人真的“平等”嗎?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一、2019年10月,10歲女孩淇淇被13歲男孩殘殺
2019年10月20日下午,淇淇上完美術補習班準備回家,路上突然碰到了13歲的蔡某某,蔡某某找她幫忙,樂於助人的淇淇就相信了,跟著蔡某某回了家。
然後,這位快14歲,已經長到140斤,堪比成年男性的“男孩”,就在自己家裡試圖強姦年僅10歲的淇淇。
在淇淇的奮力反抗下,蔡某某惱羞成怒地毆打這位10歲小女孩,在慘無人道的毆打和掐脖子之後,淇淇已經基本失去意識。
然而蔡某某還是怕她把事情說出去,於是拿出尖刀,刺死了已經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淇淇,並且拋屍到灌木叢裡。
近1米7的身高,140斤的體重,殺完人冷靜拋屍的心理素質。
這位身高體重包括心智都無限接近成年人的殺人罪犯,在殘忍殺害一名天真可愛的10歲女童,並且中間兼有虐待兒童、強姦未遂情節後。
最後蔡某某怎麼著了?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還記得那個強姦了女孩,卻被免於刑事責任的黑龍江男孩嗎?
2004年,黑龍江13歲的男孩趙力寶強暴了同村14歲的女孩明芳。
但趙力寶由於“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
被害人家屬訴諸法庭,經審理,黑龍江省通河縣法院判決趙力寶嚮明芳賠償醫藥費等各種費用9021元。
法律的寬容,讓這個人渣悔改了嗎?
沒有!
就在判決書下達一週後,趙力寶夜闖明芳家,當著女孩的面將其母宋惠麗殺死……
連捅了19刀,當著女孩的面!捅完後還試圖繼續攻擊女孩!
就這樣的人渣,因為沒有成年,依然只被判了1年零六個月!
就連關於他的新聞,用的都是化名,說是要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
一想到這樣的人渣現在已經28歲了,就這樣混跡在人群中,還不知道叫什麼,長什麼樣,我就不寒而慄!
三、針對未成年犯罪,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提出一種比收容教養更加嚴厲的懲罰?
如果只單純地按照年齡線赦免未成年人是不夠的。
攔到13歲,12歲就敢殺人,攔到12歲,11歲的也無所畏懼。
唯一的辦法是設置特殊犯罪不赦免,殺人、強姦都屬於嚴重反社會的罪行,起判就要15年。
說實話一個13歲的殺人犯或者強姦犯到了18歲,20歲能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嗎?
反正我是不太相信的。
這麼小就下這麼黑的手,以後也妥妥的罪犯一名。
服刑15年,期間不和成年犯罪羈押在一起(監獄是個大學,你們懂的),教授他們文化知識。
表現良好可以適當減刑,但如果提前放出來需要戴一年電子芯片,隨時檢查活動軌跡。
當然過失殺人不在此例。
更重要的一點: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把未成年人自我保護帶到課堂中去。
在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時,一定要加強正當防衛的培養。
可以忽略掉“防衛過當”這個概念。
如果未成年人在面臨危險時,還要時時刻刻想著正當防衛的概念,那麼,所謂的正當防衛,則無法起到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