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也可以有的“家族信托”服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到家族信托服务。

一般来说,成立家族信托有三种目的[1]:

  • 第一,保障资产。以家族信托形式处理不动产,以防生意失败导家人流离失所。

  • 第二,传承家产。将一大笔资产交托给未成熟的下一代是一个不明智的决定。因此信托创立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等待子女成熟后,受托人可以把资产全数给予子女。

  • 第三,防止突发事件。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同的事情,偶尔子女可能面对各种难题。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一些可能的因素,在家族信托文件中列明情况,以保障子女在不同的时候都可以有相当的经济能力面对逆境。

信托还可以通过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当信托设立后,财产授予人即完全脱离该关系,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即成为该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人。信托受益人负责监管受托人的行为。受益人可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相关利益,亦可转让或处置该受益所有权。[2]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香港,《受托人条例》[3]不仅仅明确了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法定谨慎责任,一般投保权力,限制免责条款的使用),同时加强了对受益人的保障(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力),也允许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续信托(perpetual trusts),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

《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257章)[4]提出:反财产恒继规则不适用于在该生效日之后设立的香港信托。自新“条例”的生效之日起设立的信托,可以成为恒继而并无任何固定的终止日期,实现财产的收益累积。如果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托,他将无需担忧其信托财产的分配会因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强制继承权规则而不能依照其意愿进行。这对来自大陆法(Civil Law)司法管辖区的财产授予人而言,更是一种优势。

不过信托虽好,传统家庭信托业务的准入门槛还是很高的。

信托市场的主流机构还是以信托公司,银行,或者私人银行与信托银行的合作为主。2018年度,银保监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明确要求: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但是近年来保险金信托概念的流行,让“家族信托”服务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一种可能。

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保险满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简而言之,保险金信托是投保人将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理赔金)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愿,长期且高效地管理这笔资金。[5]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选择和信托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呢?除了我们之前谈到信托的一些优势,客观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趋势,也是保险金信托拓展的动力之一。

一,财富传承需求的客观存在。年轻群体,作为消费的主力,绝大部分都是月光族。如果不合理控制经济支出,很容易将家庭资产挥霍。因此为下一代做好合理的规划,非常必要。保险金信托可以改变大额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按照与委托人(保单持有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进行分配,避免客户意外身故后家人的生活缺少保障,或者肆意挥霍。委托人在世期间,保险金信托会保持“备用“状态,在人寿保险支付身故赔偿后,信托将会被启动,不仅仅可以有条件地传承财富,还可以扩大受益人范围。客户可以利用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子孙后代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成长轨迹。

二,能够降低信托产品的资金准入门槛。通常情况下,定制化的家族信托设立门槛较高,需要资 3000 万到 5000 万不等,但是保险金信托通过保险产品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产品年交保费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即可订立定制化的信托计划。换算成人民币,连100万都不需要。另外从服务费用来看,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费用比信托产品的费用低很多。信托成立费用一般介乎 4 ~ 7 万 元,年费则约为 8000 元,而现在的多元合作,将费用降低到仅仅2000 元。这为普通的中产阶级提供了性价比更高的定制服务。一些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合作,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了信托成立费。i.e. 新保单缮发后六个月内,可辖免信托成立费及年费优惠。根据客户意愿,相关信托公司,也可以配合客户需要,成立其他信托架构。

三,保险公司要致力于“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多元的服务。随着社会咨询的发展,家族财富的累计,客户的需求也是丰富且多样化。能够为合资格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对于“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保险公司公司来说,再正常不过。

目前市面上的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安排客户由知名的咨询公司提供税务及法律咨询服务,首小时费用全免。只需要现有客户持有保单,满足一定的要求:

  • a) 一张整付保费达100万美元,或;

  • b) 年缴保费10万美元(定期供款) 或以上的有效保单

放眼未来,保险金信托服务,会是一种更加符合中产阶级、高净值 人士的综合服务。未来的保险业务也会进一步升级,从保障起步,慢慢为实现家庭财富,家族信托的传承而进化。

参考

  • ^1 https://www.hkba.org/zh-hans/node/15020

  • ^2 http://www.modernbankers.com/html/2015/trust_0805/431.html

  • ^3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9?xpid=ID_1438402940004_001

  • ^4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57!sc

  • ^5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7049443/

更多保险的分析,可以关注我的知乎专栏,也可以参考我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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