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率先立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深圳將率先立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深圳將率先立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4月29日,深圳市六屆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上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18名深圳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為國家完善破產製度先行探索

據悉,個人破產製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個人破產製度一直未能建立。這一方面造成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破產製度的實施效果。因此,要完善企業破產製度,必須從個人破產製度入手,構建完整的破產製度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在市場經濟規則方面與國際接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2019年深圳市六屆人大七次會議期間,18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立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議案》。2020年市六屆人大八次會議期間,又有人大代表提出將制定個人破產條例納入人大立法計劃。

為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為國家完善破產製度先行探索,回應人民群眾和市人大代表的立法呼聲,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列入2020年工作要點和立法工作計劃。

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反覆研究論證,幾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

為何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解讀立法四大必要性

深圳為何要率先立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該負責人介紹說,該立法有四大必要性: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意見》的需要;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是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

他同時解讀了其中的原因。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但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使這部分商事主體在遭遇市場風險時無法獲得平等的破產保護,不利於激發創業者的熱情和活力。

以個人破產製度做好個人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促進更多的創業者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此外,由於企業和個人在市場退出機制和承擔責任方式上的不同,在很多企業融資時,債權方往往要求企業主以個人財產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業可以破產但是個人無法破產,通過這種方式將企業經營風險轉移到個人,這無疑違背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而且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創造了生存的空間。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倒逼金融機構建立科學的金融信貸制度,通過財產擔保和信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夠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在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誠實守信,循規蹈矩,從而推動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一直以來,“執行難”問題困擾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和實施。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夠完善執行退出機制,使“執行不能”案件予以終結。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將帶來哪些新變化?

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

深圳經濟特區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比較完善、比較成熟的地區,全國經濟方面存在的問題在深圳表現得更為明顯,深圳對市場機制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而個人破產製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

據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立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就是立足特區實際,充分體現深圳特色,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妥善清理債權債務,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據該負責人介紹,在現代社會,個人不論是參與生產經營或者生活消費,都可能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這種債權債務關係長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會妨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實踐中,個人債權債務關係有時表現得較為複雜,既有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有債權人之間得不到公平清償從而引發更多的矛盾和問題。

因此,個人破產立法指導思想是要全面規範個人破產程序,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同時,注重公平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個人破產製度的核心價值目標。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據介紹,個人破產製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因此,深圳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來源|晶報APP

記者:吳欣 彭丹

攝影:吳欣

編輯:葉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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