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中出現投標報價錯誤時,都會被廢標麼?


投標文件中出現投標報價錯誤時,都會被廢標麼?

投標價格是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也是評審因素中的核心內容。在招標採購活動中,由於投標人的疏忽,經常出現投標報價遺漏、書寫錯誤、前後不一等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為此,對於投標報價出現錯誤這一實質性內容該不該進行修正,如何修正?究竟是屬於澄清與說明行為,還是屬於改變其實質性內容行為?這是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繞不開的評審環節。

下面就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投標報價前後不一情形時,從修正的必要性、適用法律法規、修正方法等方面著手進行分析,旨在為正確修正投標文件中投標報價提供借鑑,並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01.投標報價錯誤進行修正的必要性


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由於工作量較大,有時會出現投標報價計算錯誤、單價及合價遺漏、前後表述不一等問題。甚至有的投標人利用不平衡報價漏洞惡意投標,如果帶著這些問題進入評審階段,投標人一旦中標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勢必會紛爭不斷,難以正常履行合同。

因此,開標後的初步評審階段有必要對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價格問題由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乃至評標委員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以避免投標人因較高的錯誤報價喪失競爭優勢或因錯誤的低價中標後無利可圖而拒籤合同等現象的發生。


02.投標文件中體現投標報價的載體


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最終報價的載體是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開標一覽表是政府採購項目在開標時宣讀其內容、用來表明投標實質性內容信息的提綱挈領的概括性製表,一般包括投標報價、施工工期(交貨日期、服務期限)、投標保證金及投標有效期等主要實質性內容。

投標函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為響應招標文件相關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說明和承諾的函件,位於投標文件的首要位置。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單獨封裝。

對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存在問題給予修正,屬於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補正的範疇,而非實質性變更。除此之外,其他的如施工工期(交貨日期、服務期限)、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等實質性內容則不得改變,否則會被認定為沒有響應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要求,將以無效投標論處。

03.投標報價錯誤修正適用的法律法規


對於招標採購項目投標報價中出現前後不一等錯誤情形,其修正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30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不同的法律適用範圍雖然不同,但是對投標報價出現錯誤時的修正條文有著極其相似、一脈相承的描述,並且都是基於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的最終投標總價而言的修正。

在投標投標活動中,通常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報價錯誤修正都有具體的約定方式,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尊重投標人的真實意思,採用符合邏輯、符合習慣和符合常理的思維方式選擇合格的中標人。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7部委30號令)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

(2)《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後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


04.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的具體方法


按照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或失誤)兩種情形,根據目前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正確理解,僅允許由於主觀上的過失造成的錯誤存在。

1.對於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的大小寫不一致的修正

投標人在確定投標報價時先是依據自身的成本費用,分析競爭對手、市場狀況以及採購人可能接受的價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項目的投標單價,加總合計求得投標總報價,最後在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得以體現。按照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的大小寫相同與否分為3種基本情形:大寫正確小寫錯誤、小寫正確大寫錯誤、大小寫均錯誤,與此對應的投標報價修正也有3種不同情形。

1.1 大寫正確並與分項合計一致、小寫錯誤,以大寫金額修正小寫金額。

案例: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投標報價同時要以大寫文字和小寫數字表示,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小寫文字被篡改引起的爭議。某投標文件中投標函投標價大寫為柒仟肆佰捌拾貳萬元、與分項合計一致,小寫金額為7482000元,很明顯小寫的投標價少寫了一個0,按照“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規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價小寫應為74820000元。這種修正方法最為多見,也最易被人們所理解。

1.2 小寫正確並與分項合計一致、大寫錯誤,應以反映投標人真實意圖小寫報價修正大寫投標報價。

案例一:某開標現場,唱標人唱標時發現投標人投標報價金額小寫為288080元、與各單價彙總後的金額一致,大寫金額為貳拾捌萬捌仟零捌元整,與小寫相比漏寫了一個“拾”字。開標人員如實唱出報價後,將其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評標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將其投標價認定為288008元[1,2]。事實上這種認定是欠妥的,有斷章取義之嫌,應尊重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按單價彙總的金額修正大寫金額,這樣才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與立法本意。

招標投標活動的本質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一般來說,投標報價屬於不可澄清範疇,正確理解投標人真實意思顯得尤為重要,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報價即為最終提交的投標報價。

案例二:某招標項目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一覽表中小寫金額為4203173元,與投標文件中構成的分項合計一致;大寫金額為肆拾貳萬零叄仟壹佰柒拾叄元,與小寫金額相比縮小了10倍,很明顯這是由於屬於筆誤造成的,而非選擇性報價。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標報價就應該是423173元,以低於招標控制價為由,被否決其投標[3]。很顯然,評標委員會的這一種做法是不正確的,雖然出現錯誤的責任在於投標人,但是評標委員會也不應生搬硬套“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的規定,而應以真實意思表示的4203173元認定其投標價格,或者說將其投標報價確定為4203173元也是合理的,以增加招標採購的有效競爭性。

案例三:某必須招標的建築設計項目,投標報價總額小寫為3686000元、大寫為叄佰陸拾捌點陸萬元,其大寫金額按386.6萬元的讀法寫出,評標委員會以投標報價錯誤為由,否決其投標文件的有效性[4]。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該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存在的問題屬於明顯的文字性錯誤,是一種表述不規範的情形。正確的做法是評標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此進行澄清與說明,投標人對該投標報價的澄清與說明並不會對造成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現象,因此評標委員會不應否決其投標,以滿足充分競爭的採購需求,從中選擇出最佳的中標人。

1.3 大小寫不一致、並均與分項合計不一致,難以判定真實意圖的以最終報價為準。

案例一:某投標函大寫報價金額為壹佰伍拾陸萬元,小寫報價金額為1650000元,投標文件中的分項報價合計為1652000元,三者均不一致。對於這種難以判定投標人真實意圖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以“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認定1560000元的大寫投標報價作為最終投標報價,較小寫報價減少90000元、較分項報價合計減少92000元。雖然,以較低的價格中標,但是中標後無形中收入將減少90000元或92000元,對此中標結果投標人也很無奈,責任只能由自身承擔。

案例二:在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中,某投標人的投標函報價大寫為伍仟壹佰萬元,小寫投標價為51400000元,投標文件中各分項合計的投標價為54100000元,3個投標價格都不相同,評標委員會找不到體現投標人真實報價意思表示的報價,甚至可能有惡意投標之嫌,於是否決其投標。這種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符合評審的公正要求。

案例三:某招標項目的投標函單獨封裝,開標過程中對各投標人的投標函進行拆封、唱標,發現一投標人的投標函未填寫投標報價,但是投標人告知其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有相應的投標報價。面對如此情形,招標代理機構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在開標記錄中如實記錄沒有投標報價,交由評標委員會裁定。評審專家眾說紛紜,評審組長也不知所措,通過表決後認為投標函中未填寫投標報價應視為未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要求,否則會對其他投標人不公正,於是否決其投標。

該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代理公司提出質疑,因不滿答覆,最後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監督部門經過查證後認為,該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有明確的投標報價,開標後的唱標環節只是一個信息公開的過程,因此用於唱標的投標函沒有填寫投標報價屬於細微偏差,責令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當然,如果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沒有相應的投標函報價,則不應組織重新評審。

2. 對於投標文件中相應報價部分與投標一覽表或投標函報價不一致時的修正

開標一覽表與投標函是合同締約過程中的要約,是投標文件中最核心的內容,而投標文件中包括分項報價等其他文件屬於輔助性投標文件。當投標文件中分項報價合計與投標一覽表或投標函報價不一致時,應以確認後的投標報價為基準按照逆向程序對各分項報價進行修正。

2.1 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的投標報價為準。

案例:某貨物招標投標項目的某投標人開標一覽表總報價的大小寫一致,為50萬元,而投標文件中分項報價合計為56萬元,評標委員會作出以0.89(50/56)的比例係數按比例下調分項各分項報價的修正,投標人不同意修正分項報價,其結果是投標無效。通常這類投標報價存在低價中標後再以較高單價結算的可能性,多屬於惡意投標行為。

2.2 分部分項或子項目的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修改單價。

案例:當出現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情形時,應首先分析投標人的真實意思是什麼。某型號監控攝像頭的分項單價報價為1360元,數量為100個,合計為13600元。該項目投標總報價為3470800元,與各分項價格合計一致,由此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並修正單價,某型號監控攝像頭的分項單價報價應為136元。與此同時,市場上該型號監控攝像頭的單價多在130~150元之間,不難看出1360元的單價出現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位的現象。

2.3 分部分項或單項的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致,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修改總價金額。

案例:這個總價不是投標總價,而是計算投標總價過程中的分部、分項或單項的合價或總價。某高校信息系統項目採購,設備系統由9種產品組成,投標文件中的分項產品不含稅合計總金額標明為263.46萬元,但是經評標委員會核實,各分項產品不含稅金額合計應為273.46萬元,按照“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彙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的規定,該分項分項產品不含稅金額合計應以273.46萬元計算,較原分項合計多出10萬元,如此一來連同項目措施費、規費和稅金較開標一覽表中的投標報價多出11.2萬元。此時,評標委員會的做法是在不變更開標一覽表中投標報價的前提下按比例核減所有產品的分項報價合價,投標人予以認可,該投標合法有效,評標工作有序進行。

3.對於總價合同可以不對投標文件中錯誤的報價組成部分進行修正

當採用總價合同履約時,如果開標一覽表或投標函中的投標報價不存在問題或對其修正後經過投標人確認,基於開標一覽表與投標函優先的原則,投標文件中其他價格構成體系儘管與之存在前後矛盾也將都不是問題。因為總價合同的工程數量、單價和總價不會變,除約定的合同範圍調整、設計變更可以調整總價之外,其他風險則由投標人承擔,對其分項價格修正並不影響按照簽約合同價格予以結算,所以沒有必要對總價合同投標文件中分項組成部分的計價問題進行修正。


05.投標報價修正後的報價應經投標人確認


由於不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理解上存在差異,對投標報價前後不一問題修正時有的違背投標人真實意圖、有的則按否決投標處理,由此引發的投訴現象也時有發生。在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客觀、公正、科學地對報價問題予以修正,修正後的價格只有經投標人確認後才能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修正結果的投標無效,但其並不承擔民事責任。


06.結束語


招標採購中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是投標人綜合各方面考量因素最終認定的投標報價。對投標文件中投標報價出現錯誤時進行評審修正,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勢必為合同履行中減少潛在的經濟糾紛、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福音。

在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時,不宜孤立、機械地照搬適用,而應結合整部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全面、準確、系統的分析,從而不至於被法律條文表面的文字意思所誤導[5]。


參考文獻:

[1]王一. 開標一覽表中報價不一致,怎麼辦[N]. 中國政府採購報,2015-07-17(003).

[2]白如銀. 招標投標典型案例評析[M]. 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17:173-176.

[3]萬玉濤.“筆誤”和“選擇性報價”須分清[N]. 政府採購信息報,2010-04-21(003).

[4]何紅鋒,李嘉俐. 投標報價大寫不規範是否應當否決[J]. 中國招標,2019(34):25-27.

[5]張志軍. 政府採購全流程百案精析[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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