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法院院長受賄320萬元讓敗訴方勝:來者不拒,見錢就收


司法腐敗!法院院長受賄320萬元讓敗訴方勝:來者不拒,見錢就收

羅雲曾任過清澗、靖邊、府谷三個縣級法院院長,任府谷法院院長期間,受賄320萬元後讓敗訴方勝了案子。

陌生的案件當事人登門送錢,羅雲不管三七二十一也照收,可他沒想到,給他行賄的寧夏官員落馬了,牽出了自己的受賄案,後被寧夏檢察機關移送至陝西省紀委立案。

羅雲共受賄593萬元,判刑11年;羅雲窩案共立案查處了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王永勇(岐山縣法院正在審理中)、靖邊縣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新軍(受賄9萬元,被判刑1年);寧夏民政系統官員朱琳(受賄32萬,被判刑3年)。


受賄593萬

3萬

2009年9月,某公司委託代理人為了在案件執行中得到關照,送給時任靖邊縣法院院長羅雲3萬

羅雲立即批准執行局局長到深圳去執行


200萬

2010年7月,靖邊某房地產公司趙某某找到時任院長羅雲,促成法院與該公司簽訂138套購房協議

2010年8月下旬一天,趙某某在羅雲住處給予羅雲200萬,羅雲予以收受


20萬

2010年10月,靖邊縣法院審理孫賓故意傷害案期間,時任院長羅雲受賄孫賓舅舅朱琳20萬

在該案合議時,羅雲表態要對孫賓從輕判處五年,沒人反對


320萬

2012年4月,府谷縣法院審理一起股權糾紛案,時任院長羅雲受賄一方當事人劉某某320萬

羅雲將劉某某一審、二審均敗訴的官司,再審後改判劉某某勝訴


50萬

2014年7月,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挪用公款案起訴至府谷法院,時任院長羅雲受賄50萬


案發

行賄人朱琳因受賄案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牽出羅雲受賄案。


獲刑

寶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羅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羅雲上訴被駁回。


寧夏行賄官員被查處,羅雲腐敗窩案被撕開口子

2010年10月,靖邊縣法院審理孫賓故意傷害案期間,孫賓的舅舅朱琳為了能讓外甥從輕判處,在羅雲辦公室給其20萬元,羅雲收了,並對合議庭就該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朱琳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福彩老年服務中心基建辦公室主任,其外甥孫賓2000年在靖邊縣長慶油田工作,因和同事毆打致死一名偷油者後在逃,2010年被抓。

在靖邊縣法院審理階段,朱琳一共湊了20萬給羅雲送去,請羅雲對孫賓案件從輕處理,隨後留下自己的名片離開。寧夏的朱琳和陝西的羅雲,既不認識,又沒朋友介紹,朱琳就直截了當給羅雲送錢,而羅雲更是不拒絕,收錢後就給辦事。


通過官員朋友牽線,羅雲一次就收了300萬元

劉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縣石廟焉大井溝煤礦,2008年股東王某某等10人為了將股份收回來,將其訴至府谷縣人民法院,該案一審、二審劉某某均敗訴。

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審,裁定撤銷府谷縣大井溝煤礦股權糾紛案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府谷縣法院重審,緣於陝西省高院的“轉辦函”。

對於該“轉辦函”,股東王某某等10人不斷反映,陝西高院調查發現,立案庭朱新利、曾桓樂存在違法違規辦案等問題。

2012年11月6日,陝高法【2012】362號文件通報中寫到,朱新利的做法違反《民訴法》規定,也不符合最高法處理此類案件的規定;此案中“轉辦函”具有明顯的傾向性,法律並沒有賦予承辦法官以“函轉”形式結案的權力,更未准許以該形式答覆申請再審人;作為“轉辦函”附件的《座談會紀要》,僅一張筆錄紙,無任何人員簽名,無座談記錄,無朱新利介紹案情的書面材料等,卻與“轉辦函”一起發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發回重審的實質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陝西高院【2013】309號《關於朱新利等違法違規辦案問題的情況通報》指出,朱新利在辦理該案中存在嚴重超審限、調查取證不規範、合議不規範、擅自給他人複印案件有關調查材料、違反法律規定以“轉辦函”形式結案等問題,嚴重影響到下級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導致案件複雜化,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致當事人多次上訪,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給予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為了在該案再審中得到羅雲的支持,劉某某經常去羅雲辦公室談此事。2012年春節前一天,劉某某把20萬元裝在一個手提袋裡,上面放了條中華煙,然後約羅雲在榆林見面,將手提袋給了羅雲。他還打聽到王永勇和羅雲關係比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幫忙給羅雲做工作,並表達了可以給羅雲送錢的想法。王永勇當時任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隊長,後任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羅雲供述承認,就在劉某某給他送20萬元後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時遇到王永勇,兩人聊起劉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說“劉某某的案子想要給你300萬”。當時他也沒說什麼,默認了這事。過了幾天王永勇給他打電話說要一個賬號,好把300萬元打過來。又過了幾天他把自己連襟馮某的銀行賬號發給王永勇,並和他通了電話確認。之後不久,他們就把300萬元轉進了馮某的賬號。

收受了劉某某320萬元後,羅雲的底線徹底被突破。劉某某的案件在審理和審委會研究時,羅雲發表了對劉某某有利的意見,在審委會上他總結大家的意見後,將劉某某一審、二審均敗訴的官司,再審後改判劉某某勝訴,府谷縣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決,確認劉某某與他人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有效。


西安收了裝50萬元的紙箱,辦案中減輕當事人罪行

2014年7月8日,馬鵬挪用14萬元公款案起訴至府谷縣法院,馬鵬時任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而王永勇曾任該監察大隊大隊長,馬鵬是其副職。

劉某某為了能讓馬鵬得到從輕判處,委託王永勇聯繫羅雲予以關照。2014年國慶節前,劉某某在西安將裝有50萬元的紙箱子交給王永勇,讓王永勇送給羅雲,王永勇當即聯繫了羅雲並將紙箱子交給羅雲,羅雲予以收受。並對合議庭就該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時任府谷縣法院刑庭庭長趙永賢等法官證實,馬鵬挪用公款案合議庭一致意見是馬鵬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後經彙報羅雲後,羅雲說該案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馬鵬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判兩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合議庭根據羅雲意見再次合議了此案,最終判處馬鵬拘役六個月。後馬鵬上訴,二審由榆林中院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靖邊任職時收賄賂 調任後被實名舉報

  今年55歲的羅雲是米脂縣人,二級高級法官。2007年9月任靖邊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1年9月任府谷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至今。9月15日,府谷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華商報記者,羅雲被帶走調查後,再未現身。對於其被帶走並接受調查的原因,這名工作人員表示不知情。

  華商報記者獲悉,羅雲涉案一事由省紀檢委查辦,相關工作人員已前往羅雲原就職單位靖邊縣人民法院查閱相關資料。9月15日,靖邊縣舉報人王某告訴華商報記者,9月12日和13日連續兩天,省檢察院專案組找到她瞭解了相關情況,“當時給羅雲送錢的過程,還有2014年羅雲是如何給我退的錢,我都說了。”王某稱,2008年,她在靖邊縣法院起訴深圳一公司與她的合同糾紛案,勝訴後判得368萬元賠償款,但敗訴方不履行義務,她按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準備執行時被索要好處費,後來又加上索要服裝、被要求支付差旅費等,共計12萬元。

  但直到最後,敗訴方也沒有支付王某的賠償款,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王某某還索要了2萬元執行好處費,稱還要給時任法院院長羅雲送3萬元方可執行。她當時在店裡拿了2萬元現金給執行局,後又按王某某的指示在羅雲辦公室給其送了3萬元現金。王某某另向其服裝店索要法派男裝2套,並要求給主管執行的負責人霍某某也送2套,幾天後,霍某某到店裡又拿了2套法派服裝,兩人索要服裝時價3萬多元。

  得知被舉報後託朋友退回好處費

  去深圳執行案件臨行前,王某某讓王某為他們支付差旅費。“因條件不便,我就求我朋友同去深圳,帶了2萬元為法官一路支付費用,王某帶執行局一行4人到深圳轉了一個多星期,回來後卻被法院告知該公司已破產,暫時無法執行,等以後再說。至今已過去近6年時間,我每次催問案件執行情況,王某某總是含糊其辭地說,該公司已破產無法執行,花費10多萬元執行費就這樣打了水漂。”無奈之下,王某於2014年向有關部門實名反映了靖邊縣法院領導的涉嫌違法行為後,引起有關上級司法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並督辦由省高院紀檢部門查辦。

  “2014年12月,已經調到府谷法院當院長的羅雲得知被我實名舉報後,託他朋友私下約我,並將當時索賄的費用退回,包括王某某、霍某某的服裝款,去深圳花的2萬元差旅費,共退回給我12萬元,並要求我不要再告狀。”

  舉報人王某說,據她瞭解,羅雲收受她的3萬元並非此次案發的根源,而是有別的事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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