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半路上殺出來程咬金嗎?

第一 咱倆說好了,沒有用,利益關係人都要說好,否則,他有撤銷權,把咱倆說的撤銷了

我和你都說好了,事情都談妥了,但是,事情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半路上又殺出來個程咬金,把我們談好的事情全部否決了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半路上殺出來程咬金嗎?

法律上的訴訟是解決雙方糾紛無可奈何的選擇手段,矛盾最終要解,解決的方式不一樣,人的感受就不一樣,訴訟到最後無非有兩個結果,一,以人民法院強制的判決力而解決,二,雙方通過協商,友好的解決了問題,達成調解協議,這是比較理想的結束方式。它既解決了問題,又不傷和氣,雙方均樂而為之。

但是問題來了,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以後,突然,在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認為你們的調解協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隨後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他就是半路上殺出來的程咬金。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就是為了使真正的第三人能夠在他人達成協議之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法律的制度安排又給他人提供了鑽法律空子的機會,導致合法的雙方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

第二,對殺出來的程咬金,法律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說你想殺出來就能殺出來的。

法律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半路上殺出來程咬金嗎?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看到了嗎?法律規定了六個月的訴訟時效,而這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這其實又是一個主觀的判斷,你怎麼會知道他知道或應當知道呢,這種離奇的法律制度安排給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給當事人帶來了不必要的遐想。

第三,我想說一句,那就是任何的訴訟糾紛不僅僅在程序上走,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實體問題

當一個沒有探底的糾紛,雙方在程序中走完以後,問題終將沒有解決,這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耐力,經濟支持,心裡狀態的調整,抗壓力都是最終取決是否勝訴的條件。一場官司真的是人生的一次歷練,沒有它不行,不過多了真的很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