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行人高速路上步行 不幸被撞身亡


2019年3月27日9時許,當事人劉某(男,38歲)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一輛半掛車,沿海口市秀英區G98環島高速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595KM+800M路段時,適遇當事人符某華(男,44歲)步行進入高速公路,導致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部碰撞符某華。事故造成符某華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3月30日死亡。

事故案例:行人高速路上步行 不幸被撞身亡


海口公安交警經調查後認為,此次事故發生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當事人符某華違反法律規定,步行進入高速公路;另一方面當事人劉某駕駛制動、轉向系統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但符某華的違法行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隊認定符某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機動車行駛速度較快,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為避免交通事故發生,請大家提高安全意識,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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