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上海高院答記者問

《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上海高院答記者問

《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上海高院答記者問

4月21日,《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在上海市司法局召開。該條例是上海首部關於司法鑑定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20年5月1日實施。發佈會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副院長張斌就《條例》實施後,法院如何銜接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以及如何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等問題答記者問

《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上海高院答記者問


問題一:此次實施的《條例》內容主要圍繞司法鑑定的管理,而人民法院是司法鑑定的主要使用方,請問張院長,在司法鑑定的管理與使用之間,法院打算如何銜接?下一步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妥善銜接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是發揮司法鑑定作用,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此次實施的《條例》第7條、第46條對司法鑑定的管理與使用銜接作了明確規定,內容包括各方職責以及信息互相通報制度。自《條例》頒佈以來,上海高院高度重視建立區域內司法鑑定工作常態化協調和信息交流機制,目前已經與市司法局建立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上海高院立案庭與市司法局司法鑑定處牽頭,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協商解決問題,明確職能部門的對接。


下一步,上海法院將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不斷規範司法鑑定委託、技術性證據審查和庭審質證行為,完善鑑定材料的移交程序,加強審查、判斷和採信司法鑑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同時,法院將積極推動“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司法鑑定信息交流機制。目前,上海浦東法院已開始嘗試將審判鑑定系統與市司法局的“智慧司鑑”系統進行信息互通和對接。今後,法院還將充分發揮“智慧法院”的特點,開展有關司法鑑定程序規範、名冊編制、公告等政務信息和相關資料的交流傳閱,加強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資格、能力評估、獎懲記錄、鑑定人出庭作證等信息共享。


問題二:我注意到,《條例》中明確要求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時候鑑定人由於種種原因,出庭作證率並不高。請問,今後法院對鑑定人出庭作證方面有什麼相關的保障措施嗎?


答:鑑定意見屬於言詞證據,根據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鑑定人應當出庭對鑑定意見作出說明、解釋並接受質證,針對質疑或者詢問予以積極解答。同時,鑑定人出庭也是當事人質證權的基本要求,是保障當事人質證權實現的基本途徑,是作為定案根據獲得可信性的重要程序保障。


《條例》中已明確規定:“經審判機關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鑑定人無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同時,在鑑定人履行作證義務的前提下,法院應該對鑑定人出庭作證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今後,法院將不斷加強保障監督,確保鑑定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比如,為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提供便利,包括提供查閱與鑑定有關的案卷、提前溝通爭議焦點、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為司法鑑定人進出法庭提供便捷通道

,有條件的法院設置等候休息場所和庭審專席;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採取同步視頻作證措施,以保障鑑定人出庭作證時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鑑定人出庭作證需收取的鑑定費用,以及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和誤工補貼等合理費用法院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和發放


《條例》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指導思想


在這次立法中,主要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 一是在立法目標方面。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嚴格落實國家要求,健全完善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在吸納兄弟省市立法經驗和本市試點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力求最具實用性和創新性。


● 二是在適用範圍方面。按照“活動全覆蓋、對象分類管”的原則,將所有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機構和人員均納入《條例》的調整範圍。


● 三是在制度設計方面。按照“高規格准入、全方位監管”的要求,明確登記範圍、准入條件、日常監管等要求,細化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執業規範,完善退出機制,嚴懲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 四是在具體措施方面。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創新司法鑑定管理手段,補齊監管力量的短板,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切實提高司法鑑定監管力度。


二、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司法鑑定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五十六條,重點規範以下問題:


《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5月1日實施 上海高院答記者問


1.嚴格准入,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登記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細化了 “四大類”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條件和程序,授權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相應登記規範,確立了審核登記環節的專家評審制度和執業能力測試製度。明確將司法鑑定服務納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並公告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名冊等信息。


2.嚴格監管,完善司法鑑定程序規範。一是明確了鑑定委託要求。二是明確了委託規範、受理規範、委託事項確認、不得受理情形等事項。三是細化了鑑定迴避、標準適用、鑑定記錄和時限、終止鑑定、鑑定意見書出具以及文書補正、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等程序和條件要求。四是確立了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諮詢制度。


3.制度創新,對“四類外”其他鑑定機構、其他鑑定人依法加強監管和信息引導。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四類外”其他鑑定機構、其他鑑定人的審核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發佈其他鑑定機構、其他鑑定人的主體信息等。對其他鑑定機構、其他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程序和標準,以及投訴處理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4.體制創新,實行市區分級管理、重心下移。

在總結本市相關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賦予各區司法局日常監管、投訴處理職責,進一步將部分行政處罰權下放給各區司法局,推動管理重心下移、管理力量下沉。


5.措施創新,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提升監管實效性。一是建立司法鑑定信息化監管制度,對司法鑑定案件實行統一賦碼管理,從源頭上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二是加強信用管理,增加管理透明度。三是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行為。四是健全完善了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結合的管理體制。


6.服務訴訟,優化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明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名冊和其他鑑定機構、其他鑑定人信息提供給辦案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將鑑定人出庭作證和鑑定意見採信等情況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等。


7.問題導向,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針對本市存在鑑定“黃牛”攬案包案、鑑定機構支付回扣承攬鑑定業務、違規設點等突出問題,專門規定了執業禁止條款,明確不得以支付回扣、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司法鑑定業務等,著力打擊司法鑑定亂象。


附《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你問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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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聲明

|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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