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人民檢察院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5年10月,時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的吳某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卻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請、收受他人賄賂,違反規定,私自以“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一分內容為“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於(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幫助縣公安局對吳某發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處理,導致吳某發得以逃避刑事責任追究,且在明知縣公安局撤銷案件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監督的工作職責,糾正違法撤案行為。


【處理情況】


2018年9月,經縣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審議並報經縣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吳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4月,吳某被縣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評析意見】


吳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面對朋友情、同學情,喪失了立場和原則,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特殊關係人,接受他人財物,違反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作為一名檢察官,本應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卻毫無職業操守,徇私枉法,違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私自向公安機關出具幫助嫌疑人免於刑事追究的《檢察建議》,並且主動放棄立案監督職責,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見,只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才能夠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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