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840 證券簡稱:華統股份 公告編號: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315號文核准,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550萬張,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期限6年。共募集資金人民幣55,000萬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含稅人民幣750萬元收到的金額為人民幣54,250萬元。此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不含稅人民幣7,075,471.70元,再減除律師費、審計驗資費、發行手續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直接相關的外部費用不含稅金額1,523,584.90元后,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541,400,943.40元。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2020 年4月16日出具天健驗〔2020〕77 號《驗資報告》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確認。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授權,公司、衢州華統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牧業”)、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裡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上述銀行以下統稱“開戶銀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或《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1、2020年4月17日,公司、國信證券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
賬戶名稱: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356030100100224071
專戶餘額:54,250萬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餘額)
用途:用於“衢州華統現代化生態養殖場建設項目”、“衢州華統現代化華壠生豬養殖建設項目”、“衢州華統現代化東方生豬養殖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2、2020年4月17日,公司、國信證券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行
賬戶名稱: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398777778572
專戶餘額:0.00萬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餘額)
用途: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3、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業、國信證券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裡支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裡支行
賬戶名稱:衢州華統牧業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19740201040088667
專戶餘額:0.00萬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餘額)
用途:用於“衢州華統現代化東方生豬養殖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4、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業、國信證券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
賬戶名稱:衢州華統牧業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13810078801600000957
專戶餘額:0.00萬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餘額)
用途:用於“衢州華統現代化生態養殖場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5、2020年4月17日,公司、衢州牧業、國信證券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開立和存儲情況如下:
銀行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賬戶名稱:衢州華統牧業有限公司
銀行賬號:375377805661
專戶餘額:0.00萬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餘額)
用途:用於“衢州華統現代化華壠生豬養殖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三、協議主要內容
(一)《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分行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行
丙方: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本公告“二、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簽訂及專戶開立、存儲情況中指定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乙方有權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可以採取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監督權。甲方應當配合乙方的調查與查詢。若甲方未按《募集說明書》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在限定期限內予以糾正。如甲方在限定時間內不能糾正募集資金的使用,乙方可書面通知丙方,並提示丙方按相關規定處理。
4、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航飛、夏翔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8、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解除。
(二)《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衢州華統牧業有限公司
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裡支行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
丁方: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於本公告“二、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簽訂及專戶開立、存儲情況中指定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乙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丁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半年對乙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航飛、夏翔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複印乙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丁方。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者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丁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丁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解除。
四、備查文件
1、公司、衢州牧業、開戶銀行、國信證券分別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及《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浙江華統肉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