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

——《商業銀行法修改稿》思考1

《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經營的屬地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銀行類型、規模和業務實際,制定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戰略。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

1、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屬於商業銀行自身的企業行為,其特色化、專業化抑或集中化、規模化、多元化戰略的選擇,應該是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決策的範圍,不應該成為商業銀行法規範的範疇。

2、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的界定,沿襲了銀行業傳統的機構劃分方法。雖然因為歷史原因和監管原因,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機構主體准入規則、業務範圍、政策待遇都不同,但都同屬於商業銀行,機構屬性和業務屬性本質上相同。區別對待,與商業銀行法適應整個商業銀行行業的法律屬性不匹配。中國已經並正在邁向城鄉一體化的現代化之路,城鄉界限逐步消解,按地域劃分銀行類別,本身是一種過時的銀行分類方法。

3、“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該修改條款面臨的一大問題是:金融市場是一個全國統一市場,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屬地化與全國統一的金融市場環境矛盾。商業銀行,不管是全國性銀行還是股份制銀行或者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所從事的金融市場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甚至很多中介業務都是面向全國統一的金融市場。比如,商業銀行的票據貼現、債券發行與投資、資金拆借、同業存款、同業理財、外匯兌換等等業務,所面對的都是全國統一市場、或者面對的是全國性的交易對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跨區域展業豈不需要一筆一筆的全國性業務也要獲得審批?

4、“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該修改條款面臨的第二大問題是:經濟信息化、互聯網化是目前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特徵,這種特徵未來只會進一步強化。網絡經濟的基本特徵是跨區域跨時空、去中介化,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優勢是觸達全市場客戶。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本身在銀行業體系中屬於後起之銀行、在銀行體系中屬於弱勢群體,發展需求強烈。藉助互聯網平臺或自身主動發展互聯網銀行業務,正是其壯大自身、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促進金融創新、提升普惠金融服務能力的重要方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條款直接限制了其通過互聯網手段獲得後發優勢的機會,抑制其發展動能。該條款的影響,無異於英國當年發展汽車產業,因為屈從馬車行業的生存發展而限制汽車速度及出租車行業發展,導致英國在全球汽車產業發展中落後。

5、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企業做大做強有其內在動力。商業銀行資產規模擴張,也是其防範風險的一種重要方式。“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將抑制這些銀行的發展,不利於這些銀行的成長,不利於銀行業的公平競爭。

興業銀行、平安銀行、寧波銀行、浙商銀行、杭州銀行、廣發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原來都是區域性銀行,現在都發展成為了跨區域的股份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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