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自是否享有處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自是否享有處分權?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上被稱之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以上所有類型的在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那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這些財產各自享有什麼樣的處分權利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日常事務的處理上(比如買點油鹽醬醋),夫妻雙方各自都有決定權。但在重要事務的決定上(比如買一臺電腦),夫妻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不得擅自處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代表雙方與第三人進行較為重大的交易,第三人對此是善意不知情的話,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該交易有效,夫妻雙方內部追償。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自是否享有處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條作出了一個特別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即夫妻雙方可在婚前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期為大家作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科普,下期將為大家帶來訴訟離婚相關法律知識的科普,歡迎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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