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載於《學術月刊》2012年第7期。
近代民族國家出現後,共同的社會記憶是國家與社會運作的重要合法性來源,因此,作為人們對過去事件、人物表達崇敬、景仰和懷念行為的紀念空間日益受到重視,因為紀念空間具有調動情感、引發思考、喚起並塑造記憶的功能,與社會記憶之間的關係極為密切。但是,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之間不是不證自明的關係,兩者之間的辯證關係是紀念空間得以存在併發揮塑造社會記憶功能的基礎,而且在近代中國,紀念空間的轉換與社會記憶的塑造更具有現代性與本土性,這是研究中國記憶不可忽略的關鍵。
一、紀念空間的分類及構成
紀念空間有多種分類方法。從社會學的角度分類,可以分為個人與社會兩大類。個人紀念空間主要是與家族、地緣、血緣相關聯的紀念空間,如祠堂、墓地、家廟等。而公共紀念空間,則包括由國家統一修建或由社會捐助修建的紀念場所,用於公共紀念活動。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國家政權對社會的控制與滲透較弱,國家無力在地方修建大量公共設施,除孔廟等外,多數紀念空間屬於個人性的或社區性的。但是,近代以後,情況發生變化,公共紀念空間隨著國家力量的強大而迅速擴展。
紀念空間一般由紀念物及歷史環境所構成。紀念物是人類的創造物。1903年,奧地利藝術史家李格爾(Alois Riegl,1858-1905)在《紀念碑的現代崇拜:它的性質和起源》一文中,根據意義屬性將紀念物分為五種類型:“喪葬紀念物”(sepulchral monuments)、“象徵永久性帝國威權的紀念物”(prominent symbols of imperial authority)、“政治地位紀念物”(political status)、“象徵國家或區域認同的紀念物”(identities nation region)、“具威信符號的紀念物”(prestigious signature)。這一分類基本上涵蓋了公共紀念物的特性,同時兼顧到了國家與地方、政治與社會等不同屬性紀念物的價值。而根據建造的原初目的,李格爾又將紀念物分為“意圖性紀念物(intentional monument)”與“非意圖性紀念物(unintentional monument)”,而非意圖性紀念物也可將之歸類為“歷史性紀念物”的一部分,並且以其“紀念性價值”(commemorative value)來區分,即“非意圖性紀念物”在最初建立時並無使之成為紀念物的原始意圖;而“意圖性紀念物”則是依其當初預設的、或製作人試圖表達的紀念性意圖為出發點。
按照李格爾對紀念物的分類法,紀念空間其實也可以劃分為非意圖性紀念空間與意圖性紀念空間。前者如革命遺址遺蹟,包括一般性墓地、戰場遺址、革命活動舊址、故居等;後者則包括公墓、忠烈祠、紀念碑、紀念館、博物館、紀念堂、紀念亭、塑像等。但是,這種分類並不是絕對的,如名人故居、墓地等最初為非意圖紀念空間,但隨著歷史的變遷,人們為了表達對主人的紀念,往往會在故居或墓地建立附屬建築或設置歷史陳列,這樣非意圖性紀念空間也會向意圖性紀念空間轉化。
建築是紀念空間的基礎元素,古往今來,紀念性建築在城市空間中都扮演著超越時空、表達永恆價值的角色,但廣場、道路、行政區劃等非建築形態的紀念空間也具有紀念價值。我們可以借用涂爾幹對“神聖/世俗”世界的兩分法,來將它們做一分類。如忠烈祠、中山陵等就是典型的神聖空間,而公園、道路等則屬於世俗世界的紀念空間。分類法的綜合運用,可以幫助我們更為深入地解讀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的關係。
無論如何劃分,紀念空間都具有其基本特質——空間性。意圖性紀念空間會“通過建築、雕塑、碑、柱、門、牆等元素來進行空間的限定和形象的塑造”。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則“運用隱喻、暗示、聯想等環境手段來引導人們的思考,啟發人們的想象力,從而表達出空間的紀念性”。但非意圖性紀念空間也會通過附屬性建築、內部空間佈局、標誌導引等來加以襯托,以此突出其紀念性。
紀念空間的功能是創造歷史(英雄和歷史事件)的永恆價值,這需要通過物質性的營造和空間策略的運用來建構。在意圖性紀念空間中,這一特性表現尤為突出。首先,運用長長的軸線做對稱式佈局來彰顯被紀念者的中心定位。其次,在外觀造型上,設計者常常會以幾何形體及簡單的組合形式來襯托紀念空間的雄壯和穩固。再次,採用堅硬的花崗岩、青石等石料或青銅等堅固永久性材料,以象徵紀念對象的精神永存。最後,紀念空間多栽種蒼松翠柏等常青植物,以象徵被紀念的精神如樹木般常青,生生不息。
二、紀念空間與記憶生成
紀念空間最重要的特性是紀念性。所謂紀念性,是“由人們為了其外在需求而擁有可顯現其內在生命、其行動、社會性概念象徵/符號所延伸而來的”。因為紀念物在拉丁文中最初的含義是“可被提醒的東西”,是能被傳遞給往後幾個世代的東西,就是某種象徵/符號。可見,紀念空間的內容是歷史,其指向則是喚起記憶。
對空間與記憶關係的重視,從古至今皆而有之。公元前500年,古希臘詩人西莫尼底斯(Simonides)利用建築中的空間佈置,建構人為的記憶。當代法國著名社會記憶研究專家皮埃爾·諾拉(Pierre Nora)主編了多卷本的《重新思考法國———記憶之場》(Rethinking France: Lieux de mémoire),其中大量探討紀念空間(宮殿、咖啡館、雕塑、教堂)作為“記憶之場”在民族與國家建構中的作用。
諾拉等特別探討了紀念性空間所具有的雙重功能:一是回溯性功能,即讓人們回溯歷史,喚起人們的記憶,特別是非意圖性紀念空間向意圖性紀念空間轉換之後,這種功能更為明顯;二是前瞻性功能,即通過紀念空間的營造,將歷史事件與未來發展進行了勾連,讓人們通過參觀紀念空間而獲得歷史認同,從而確定未來發展。其實,這種雙重功能既包含個人化的紀念空間,也涵蓋集體性的紀念空間。但是,諾拉等更強調公共性的紀念場所作為“記憶的介質”(milieux de mémoire)對社會記憶的影響。
紀念空間具有塑造記憶的功能,而社會記憶又是民族或國家認同的重要資源,可以為統治者提供合法性來源。美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認為,近代國家是“想象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之所以能夠建立,就是因為人們擁有共享的記憶,而提供這些記憶資源的載體之一就是紀念空間,如國家設立的紀念碑、紀念館、博物館等場所。這些紀念空間以不同的形式敘述著民族的歷史或者革命的歷史,成為全民共享、保存、展示記憶的裝置,為民族和國家提供認同的資源。
縱觀人類發展史,特別是近代民族國家出現以來,世界各國都普遍建立國家性紀念空間,以服務於強化民族或國家記憶、滿足統治合法化的需求。也由於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之間的密切關係,執政者或外來入侵者有意毀滅紀念空間,以達到歪曲或抹煞記憶的目的。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大規模摧毀波蘭首都華沙的傳統建築,對王宮以及作為華沙城市象徵的美人魚廣場狂轟濫炸,其目的是摧毀波蘭人的民族集體記憶。而戰後,波蘭人在百廢待興之時,花巨資按戰前原樣復建華沙古城,其目的則是恢復紀念空間,從而重塑民族自信心。
當然,紀念空間對社會記憶的塑造,也並不是完全按照國家的預設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如20世紀20年代國民黨建造中山陵的目的,是讓人們對國民黨的精神領袖孫中山形成深刻的記憶,進而形成黨國認同。然而,社會各界對中山陵的認識卻是多義的:有的利用中山陵來表達對蔣介石不抵抗日本政策的不滿;有的則利用中山陵來宣洩自己對個人政治待遇不公的憤懣;而對普通民眾而言,中山陵有時只是消費文化中的旅遊景觀。因此,在記憶的塑造過程中,紀念空間能否對記憶發揮建造者預設的功能不是不言自明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紀念空間不是簡單的物質化或精神化的空間,而是一個多種權力、資本爭奪的場域。因為,就本質而言,那不是在爭奪空間,而是在爭奪記憶,爭奪賴以統治、維繫群體的政治遺產與合法性。
三、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重塑
受諾拉記憶理論的影響,學界更多地是關注紀念空間對社會記憶的影響,而事實上,紀念空間雖然可以塑造人們的記憶,但記憶的主體並不是被動的受塑造者,記憶與空間也不是單向的決定關係,而是雙向的互動關係——記憶可以強化空間的紀念性,可以喚起被遺忘的空間。換言之,記憶可以重塑空間。
一方面,記憶的形成與紀念空間的關係是建立在記憶主體熟悉被紀念者或對事件具有體驗,或對被紀念者、事件具有相關知識積累。當一個人具有事件體驗,而這種體驗與被紀念者關係一致時,則事件體驗與紀念空間是正向關係,這種記憶可以起到強化紀念空間屬性的作用;但如果事件體驗者與紀念空間建設者呈反向關係,則他們不會認同紀念空間,甚至會通過漠視、批判或抗議等形式來消解紀念空間。另一方面,作為非事件體驗者,只能通過代際傳遞、紀念空間設置者的宣傳,對被紀念者或事件形成揚·阿斯曼(Jan Assmann)所說的“文化記憶”,即達成一種溝通記憶,從而使事件體驗者的個體記憶變成集體記憶。紀念空間不是唯一性社會記憶載體,它往往與歷史事件的文本敘述相關聯。這樣,就需要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有親歷或知識體驗。當人們進入空間時,記憶才會被喚起,否則紀念空間喚起記憶的功能是有限的。
記憶對空間的重塑體現在紀念儀式的舉行可以強化空間的紀念性。雖然紀念空間是紀念儀式舉行的基礎,它可以為儀式提供場所精神的支撐,營造紀念儀式的神聖氛圍與歷史現場感,讓人們更易與歷史產生關聯感,在儀式實踐中形成深刻的記憶。但是,紀念空間因為有了紀念儀式,其所具有的紀念性才被突出並抽離出來,通過儀式而被賦予神聖性。因此,紀念儀式反過來強化了空間的紀念性。否則,紀念空間就是僵死的、沒有生命力的空間,也難以對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而紀念儀式的舉行,則有賴於記憶主體的參與。
但也必須強調,記憶的形成既來自空間,也來自非紀念空間的影響,學者不能忽略紀念空間在特定時代因過度的宣傳而具有強力塑造記憶的功能。許多紀念空間的功能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淡化,但它們在一定歷史時期對社會記憶形成所產生的影響不能以今天簡單的經驗來加以推翻。
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影響還體現在紀念空間的建設必須考慮被紀念者遺屬的記憶。一般而言,歷史事件紀念碑大多屬於公共紀念物,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抹煞個人記憶,有些紀念碑在維護公共記憶的基礎上兼顧個人記憶。例如,美國越戰紀念碑刻上了戰死者的名字,並且在牆邊保留了大量私人物品,包括照片、信件、玩具熊、勳章、衣物等,它成為個體記憶與公共記憶有機融合的載體。又如,中國臺北“二二八”紀念公園在選址方面,委員會考慮了受難者遺屬的要求,而且為了考慮受難者家屬能夠接受,而將原來評審的“二二八”紀念碑第二方案替代了第一方案。這樣,這個紀念碑就具有集體記憶包容個體記憶的意義,個體記憶在紀念空間的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憶主體還具有喚起紀念空間的作用。在一般情況下,記憶常常被紀念空間喚起,但有時卻是記憶“喚起”了空間。紀念空間的興建並不一定是必然的,如果沒有社會記憶的建構,可能空間的紀念性也會被遺忘。拉貝故居位於南京大學,多年來一直作為職工宿舍而被人們遺忘了。但是,隨著南京大屠殺記憶成為全民族最重要的創傷記憶,有關大屠殺的紀念空間被記憶喚起。拉貝故居正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變成紀念館,成為那段創傷記憶的又一載體,深刻的創傷記憶喚起了已被遺忘的紀念空間。當然,這一紀念空間又進一步強化了人們的創傷記憶。
總之,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是一組互構關係。紀念空間在完成一系列建構性元素的排列後,即能發揮塑造記憶的作用。但中國學者在研究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的關係時,其一,不能忽略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影響。因為,紀念空間既可以塑造社會記憶,也受社會記憶的影響。其二,不能忽略本土性。原因在於,一方面,雖然中國眾多的公共紀念空間是隨著近代西方勢力與文化進入中國的,但無論是其建築特徵還是紀念屬性以及儀式對空間的再塑造,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本土性;另一方面,雖然公共紀念空間多為政府設置,具有公共空間的現代性特徵,但民間儀式如燒紙錢等大量出現於公共紀念空間,使這些空間體現出本土性。由此,記憶不是單純被塑造與改造的對象,它可以改變紀念空間的屬性,並增加其象徵意義。隨著學者關注社會個體而不僅僅是“大而空”的社會,個體記憶與集體社會之間的互構關係也被納入研究範疇。紀念空間的建設也開始關注個體記憶的元素。紀念空間形塑記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必須將記憶主體也納入記憶建構體系之中,多維度進行強化,才能真正發揮紀念空間的作用。對社會記憶的研究,有助於釐清被遺忘的紀念空間,起到喚起與重塑空間的作用,從而讓紀念空間更好地發揮強化社會記憶、促進認同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