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牽連犯、吸收犯和競合犯


什麼是牽連犯、吸收犯和競合犯


今天我們來說說牽連犯、吸收犯和競合犯。牽連牽連,顧名思義,就是手段與目的、目的與結果之間有緊密的聯繫,而且分別觸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個處罰,不併罰。

比如,張三偽造公文去詐騙。偽造公文是手段,詐騙才是目的。但偽造假公文的這一手段觸犯了偽造公文罪,詐騙的這一目的,又構成詐騙罪。

又比如,張三盜竊槍支彈藥以後又藏起來。盜竊槍支的行為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經實現,但實現了以後,槍支、彈藥還得藏起來,不能扔了,藏的行為又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是結果行為,兩個犯罪之間形成目的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

吸收吸收,就是後面的行為把前面的行為吸收包含了,不再單獨分開算了。包括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最典型的是張三入室盜竊,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盜竊罪,但入室盜竊,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誰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內東西盜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張三把偷來的東西賣掉,也不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與牽連犯的關係是,前一行為是後一行為的必經過程,而牽連犯前一行為則不一定是必經的,比如前面提到的偽造公文詐騙,詐騙不一定必須偽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網上編故意賣慘。

競合犯分為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

法條競合犯,純屬立法上的問題,比如,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都符合詐騙罪的要件,但被單獨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詐騙罪處理,按特殊優於一般處理。

想象競合犯,同一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選一重罪處罰,如,張三強姦未來兒媳,目的是阻止兒子與未來兒媳結婚,就同時觸犯強姦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發現沒有,競合犯與牽連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個行為,卻觸犯了兩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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