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調盡調!法檢聯合成功化解一起工傷認定行政爭議

  “這位是長興縣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朱勝平,依據縣法院、縣檢察院共建的聯合化解機制受邀參與本次化解,對我們的化解工作也予以監督。”2020年5月20日,長興縣檢察院依據縣法院、縣檢察院《關於在行政訴訟中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試行)》,受邀參加一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調解會議。

為何受邀化解?  

  從行政訴訟立法本意和監督規律來講,在訴中聯合開展化解,以定紛止爭的司法效果來彌補行政訴訟制度的短板,也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解決效率來補強司法的公正公信。  

  2020年3月,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與行政檢察的銜接,整合現有司法資源,充分發揮法院、檢察院解決行政爭議的司法職能,縣法院、縣檢察院經多次協商,形成共識:縣法院、縣檢察院應當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貫徹於行政訴訟案件訴前調解、立案受理、案件審理全流程,將爭議化解和法院依法裁判、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有機結合,促進行政爭議妥善解決。同時聯合印發《關於在行政訴訟中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試行)》,探索建立聯合化解的有效機制。  

如何聯合化解?     

  根據法檢兩家“把人民滿意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將訴源治理作為推進我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等聯合意見,在本次調解會議中“如何解決實質性問題、減少當事人訴累”成為化解的核心。   該案原告與被告縣人社局、第三人某紡織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工傷認定糾紛,遂向法院提起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決定受理決定書,對其工傷申請予以受理,並作出認定。 

  通過化解前調查核實,檢察官也已基本查明事實及爭議。原告自受到事故傷害至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一年時限,被訴行政行為並無明顯違法,然而原告方有工傷事實,其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原告實則希望通過以縣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彌補實際損失。 

  調解會議中,通過法官、檢察官釋法說理、教育引導,分清是非、釐清責任,並通過參考縣人社局負責人員專業意見和共同化解,提出賠償方案,通過三個小時的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2020年5月21日,原告申請撤回起訴。22日,第三人將相應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原告。  

  只要人民群眾盼望的“案結”“事了”真正實現,則功莫大焉,善莫大焉。  

  “不要只糾結於打官司,要從訴訟風險、糾紛成本考慮,心平氣和地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協商。”“作為企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從企業管理角度而言,以人為本,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

  事發已近兩年,雙方當事人仍未解決該問題糾紛,對原告方、第三人公司均造成了不少困擾。此前原告與第三人私下協商,因賠償數額差距,並未達成一致。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因原告缺乏法律常識,超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未認定為工傷,未獲得相應補償的涉訴行政爭議,群眾利益訴求存在合理合法性,應作為法檢兩家化解的工作重點,應調盡調,因此通過多番工作組織調解,最終促使該案“案結”“事了”。

  下一階段,縣法院、縣檢察院將依據縣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實施辦法》,縣法院、縣檢察院《關於在行政訴訟中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試行)》,不斷加大訴訟環節行政爭議實質性聯合化解工作力度,促進更多的“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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