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隱瞞病史索賠10萬,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法院:你得賠

有些人買保險的目的是真的為了在生病時給自己留一條後路,但是有些人的目的並不單純,在明知自己已經患病下,投保騙保險金。這種情況下,照理說是肯定會被拒賠的,但是,法院卻認為保險公司哪怕對方隱瞞病情也一定要賠,為什麼呢?

隱瞞病情投保的張先生

2013年3月,張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分紅型壽險附加一份重疾險,保額10萬。張先生連續交了4年保費,在2016年2月診斷出了腮腺癌。所以張先生申請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張先生未如實告知拒賠。

經過調查發現,早在投保前,在2010年8月的時候張先生就右頸部腫物入院治療,後來診斷髮現張先生是右腮腺淋巴瘤。同時,在投保前詢問到相關問題時,張先生隱瞞了自己的這一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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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

但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仍然應該進行賠付。首先,張先生隱瞞病情確實屬實,但是保險公司在得知張先生者隱瞞病情的情況下,應當解除合同且不用退還保費。

從保險公司知道張先生隱瞞病情的30天內,應該提出解除合同,若超時未行使這一權利,那麼合同仍然生效。而該保險公司到庭審當天也沒有提出要解除合同,且已超出30天,因此合同仍然生效。

因此保險公司需要賠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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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理賠問題時,如實告知是我們要做到的第一要務。在這次理賠案例中,雖然張先生隱瞞了病情得到了賠付,但這並不是什麼光彩的事,只不過是保險公司的一時疏忽,導致了這次的理賠。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不是欺騙工具

同時很多人會提到“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認為我只要捱過2年,那麼我就算確診了保險公司就一定會給賠付。這個建立在誠信的原則上,如果在投保前就生了病,投保後以同樣的病申請理賠,還是會被拒賠。

就像這個案例,張先生隱瞞了病史,但他獲得理賠的原因不是因為熬過了2年,而是因為保險公司並未及時提出解除合約這一重大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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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切勿輕信一些無良銷售的忽悠“只要熬過兩年哪怕帶病投保也可獲賠”的言論!腦子一熱,被騙的就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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