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環境信息公開業務操作指引

一、律師代理環境信息公開業務的依據

律師承辦環境信息公開案件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二、律師承辦環境信息公開業務的範圍

在環境信息公開中,主要涉及兩類主體:負有公開義務的環保行政機關和要求環境信息公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律師均可接受上述兩方的委託,成為其代理人。在實踐中,環境信息公開可分為申請環境信息公開及相關問題處理階段以及後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階段,在上述三個階段中,律師皆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

三、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分為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一)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狀況;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排汙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汙者應當繳納的排汙費數額、實際徵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汙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名單;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汙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二)除環境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外,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國務院環保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的環境信息。

四、律師代理環境信息公開業務的方式

關於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申請環境信息公開,相關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已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委託律師代理申請環境信息公開。

律師代理環境信息公開業務時,首先需判定其擬申請的信息是屬於行政機關依法應主動公開的信息還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若為依申請的,需注意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明其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申請的證據。

律師在代理申請環保部門提供政府環境信息時,應當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2) 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3) 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律師在代理申請環保部門提供政府環境信息時,應當使用部門所作表格,一事一申請。

五、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時限

律師在代理提交申請後,應注意環保部門是否在法定時限內答覆: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答覆內容的審查及應對

對於環保部門答覆的內容,律師需注意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 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 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3) 依法不屬於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環境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4)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如果答覆存在以上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或者逾期未收到政府機關的答覆,可以視情況建議當事人是否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七、環境信息公開涉密問題的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若律師代理提交公開申請後,環境行政機關也可能以涉密為由不予公開。此時,律師應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涉密的相關依據及證據,以便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資信。增加信息公開有關救濟途徑的內容,既是給當事人答覆的內容,也是接受諮詢應知應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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