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情侶分手後,能否以戀愛期間往來款項主張借款債權

編者語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系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若自然人之間存在戀人關係、合作關係等其他人身關係,出借人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有明確的借款關係合意,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雙方之間的金錢往來將不被認定為借款關係。

基本案情

普法小課堂——情侶分手後,能否以戀愛期間往來款項主張借款債權

2015年,王某與張某確定戀愛關係,王某隨後在張某家居住生活。2018年4月底,雙方解除戀愛關係。雙方分手後,王某為了挽回戀愛關係,先後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向張某支付29萬餘元,用於張某消費以及還債。在雙方確實無法挽回戀愛關係的情形下,王某找張某還錢,張某也陸續支付給了王某19萬餘元,並就剩下1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王某拿著張某出具的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依約歸還10萬元借款。

普法小課堂——情侶分手後,能否以戀愛期間往來款項主張借款債權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雖向王某出具了借條,但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基於借款關係向張某支付了出借款,且張某也否認雙方有借款關係。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借款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王某多次向張某支付款項,其目的是為了挽回雙方的戀愛關係,從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王某支付給張某的款項是用於張某外出旅遊、購物、還債等,並未在支付款項時或事後對該款項約定為借款,故前述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事實不能成立。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九龍坡法院陳小剛法官提示:1.自然人之間發生借款,應當樹立證據意識,事先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對借款數額、利息、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並由出借雙方當面簽名捺印,避免發生糾紛時舉證困難,無據可查。2.簽訂借款合同後,應儘量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履行出借義務,若採用現金、微信支付等方式,需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條予以確認。3. 出借人僅憑銀行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借款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普法小課堂——情侶分手後,能否以戀愛期間往來款項主張借款債權

來源: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

普法小課堂——情侶分手後,能否以戀愛期間往來款項主張借款債權

九龍坡區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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