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指南出爐

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簡稱《技術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要點》(簡稱《編制要點》),加強對省市縣各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省市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指南出爐

自然資源部網站截圖


《技術規程》提出,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突出承上啟下和統籌協調作用,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任務,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礦業領域提出的重大部署,為市縣級規劃編制提供遵循;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作出全面部署,著力協調解決資源保障、保護、開發利用等重大問題,明確佈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導資源合理配置,指導地方礦業發展;要重點分析省域範圍內礦產資源及開發利用現狀,總結上輪規劃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明確預期性和約束性指標。規劃期限為5年。


《技術規程》要求,規劃文本須明確勘查開發保護區域佈局、重要礦種勘查開發方向以及規劃分區管理。同時,規劃中要包含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礦業綠色發展、重大工程、規劃實施與管理等內容。在規劃中,除全國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指標屬性由各省(區、市)根據管理需要確定。同時,規劃須明確開發利用強度調控和開發利用結構調整。


《編制要點》提出,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突出精細管理和監管依據作用,細化規劃管控措施,本著合理繼承和創新發展相結合、做好銜接與落實、突出規劃可操作性、堅持開門編制規劃的原則,對本級審批發證(含上級授權審批)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進行詳細部署安排。


根據《編制要點》,市縣級規劃期限與省級規劃一致。規劃中,一要明確勘查開採調控方向、礦產資源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和勘查開採與保護佈局。二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優化開發利用結構,嚴格規劃准入管理。三要突出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區生態保護。此外,規劃中還需明確重點項目及規劃保障措施。


附件:

  • 1. 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pdf
  • 2. 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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