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認定問題

刑法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實施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換言之,行為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虛構民事糾紛,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開庭審理、或作出裁判,或立案執行等,構成虛假訴訟。


顯然,虛假訴訟成立的條件是:一是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虛構民事糾紛;二是導致了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導致法院開庭審理、或作出裁判等後果;


甲向乙借錢10000元,事先扣除砍頭息1000元,實際到手9000元,後甲還了3000元,剩下的無力償還,乙到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10000元,法院判決甲勝訴。甲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上述案例,甲是否有捏造事實?本來乙只需付6000,結果你起訴要10000元,甲捏造了4000元的事實。


所謂捏造事實是憑空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比如根本甲根本沒有借錢給乙,或乙已經還了10000元,甲仍然以10000元起訴,就屬於捏造事實。


可以明確的是,甲乙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客觀存在,只是到底存不存在10000元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是6000元或7000元的債權債務關係?數額存在爭議。行為人這種只是對具體數額作誇大、隱瞞或虛假的陳述,不屬於捏造。


捏造事實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惡意串通、指使證人作假證言等手段,以憑空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為基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作出裁判。


沒有偽造證據,只是對部分事實或證據作隱瞞或者虛構,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或者利用現有證據誇大損害、歪曲案件客觀事實,漫天要價,通過訴訟技巧說服法官從而贏得訴訟,獲得他人財物的,這是典型的惡意訴訟


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他利用了訴訟規則贏得了訴訟,獲得了乙的4000元財產。


甲構不構成詐騙罪呢?不構成。第一,民事訴訟以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方式,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在訴訟中虛構標的額,可能因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或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不能簡單地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誠信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求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當事人違反誠信的原因複雜,但是一般通過承擔敗訴後果,給予司法處罰讓其受到制裁;第三,如果行為人在虛構過程中指使他人做偽證或偽造證據時使用了某單位的印章,則構成妨礙做證或偽造公司印章罪;第四,最高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認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可以有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甲的行為是一種不誠信的惡意訴訟行為,該行為應該受到譴責,但對這種篡改型虛假訴訟,不屬於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的範疇,也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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