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發集團深圳廣告違法遭罰“買一層送一層”誤導消費者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對明發集團(深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發深圳地產”)廣告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其罰款16.94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深市監光罰字[2020]稽48號。記者查詢發現,明發深圳地產為明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發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

明發深圳地產違法事實如下:經查明,從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間,當事人明發深圳地產在應當知道房屋內搭建隔層屬違建的情況下,委託製作帶有“買一層送一層”、“買一層做兩層”字樣的宣傳單進行廣告宣傳並利用違規搭建帶閣樓的樣板房的手段開展宣傳活動,樣板房宣傳展示時間從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持續時間超過半年。當事人委託製作宣傳單的廣告費用為400元,違規搭建帶隔層的樣板房裝修費用為41945元。

明發深圳地產違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虛假廣告行為。該條規定如下: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第(五)項: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參考《深圳市市場監管委部分行政處罰事項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三批)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4)項第2種情形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對明發深圳地產作出上述罰款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8月27日。公示日期為2020年9月3日。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瞭解,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人而做的一種宣傳。如果廣告上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兌現,開發商一般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但是對房屋價格以及購房人是否買房產生重大影響的內容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有的企業推銷產品時不注重長遠打算,只注重眼前利益,喜歡在宣傳廣告上做文章,其產品的真實情況卻是和宣傳廣告上的大相徑庭,欺騙消費者。這顯然不是長久經營之道。或許這些經營者因為採取這種手段而獲得短暫的利益,但並不能得到長遠的發展。商家在經營時,一定要秉持誠信之道,不能因為貪圖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

明發深圳地產成立於2012年5月21日。其股東結構如下:廈門明發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1000萬元。廈門明發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明發集團持股100%。

資料顯示,明發集團創立於1994年是一家以城市運營為核心,以商業地產、人居建設、酒店經營為支柱,以工業、金融、商貿服務為輔的大型現代上市集團企業。2009年11月13日明發集團在香港聯交所成功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846.HK。

據報道,8月31日,明發集團發佈2020年中期業績。上半年,該集團未經審核的綜合收益增加86.7%至76.92億元;公司權益持有人應占未經審核綜合利潤7.53億元,同比增加80%;未經審核綜合毛利約為23.58億元,增加85.8%。明發集團表示,收益上升的原因,是由於交付總建築面積由去年同期的54.74萬平方米增加至今年上半年的93萬平方米所致;毛利的增加,主要歸因於收益增加。

本文源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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