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戀人逃走,男孩兒面臨死刑;律師發現意外情節,保住他的性命

點擊 阿琪書房,關注阿琪說事


殺死戀人逃走,男孩兒面臨死刑;律師發現意外情節,保住他的性命


這是一起情殺案。當事人是個山東男孩兒,殺害大學生戀人之後,試圖偽裝並逃走。落入法網後,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根據他犯下的罪行,法庭很可能判他死刑,立即執行。

然而,代理律師發現一個重要的情節,被捕前,男孩兒曾接到父親的電話,然後按父親要求留在原地。由此,警察趕到後及時將他緝拿歸案。為此,控辯雙方產生了極大爭議。律師認為它屬於自首情節,應酌情從寬。公、檢機關則堅決反對。

父母反對,快樂戀愛季籠罩陰雲

當事人曾是一對痴情戀人。男孩兒長得帥,稍稍打扮一下,勝過今日的型男。女孩兒也是漂亮的美眉,喜歡男孩兒帥,也很享受他的愛。可是,男孩兒沒有正式工作,女孩兒則是一名大學生,家住河南,在濟南上學。不爽二人身份和家庭背景的懸殊差距,女方父母堅決反對二人交往。因此,二人的快樂戀愛季時常被陰雲籠罩。

暑假,女孩聽從父母之命返回河南老家。男孩兒忍不住思念之情前去看望。女孩兒白天和男孩兒膩在旅館裡,晚上回家。這種狀態持續到第5天,女孩兒突然累覺不愛了。她一個多星期沒來旅館找他。再見面時,她告訴男孩兒,父母還是不同意他們在一起,她拗不過,只好與他分手。

愛情的小船說翻就翻,男孩兒心碎

男孩兒聽了,心碎了一地。此時,他如果懷抱“你若安好,便是晴天”那樣的情懷,故事的結局還不會太壞,可惜,他讀書不多,沒有那樣的心胸格局。試圖勸說挽回無效,他一時抓狂,慘劇發生。

據男孩兒後來交待,當時,女孩兒徑直往門外走,想要離開,他則使勁兒拽住她不放,怕再也見不到她。女孩兒拼命反抗。情急之中,他掐住了女孩兒的脖子,因為用力過猛,失手把女孩兒掐死。

男孩兒抱起她,給她做人工呼吸,可惜已經迴天無力。知道自己鑄成大錯,為了逃避罪責,他拿起女孩的手機給她的媽媽發了條短信,上邊寫道:“媽媽,既然我不能和他在一起,我也不想活了。”之後,男孩兒匆忙偽造了女孩兒自殺的現場。

罪行暴露,父親找回男孩兒

女孩兒家屬報案後,警方很快找到女孩兒的屍體,根據現場遺留的物證,認定男孩兒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全力緝拿男孩兒。與此同時,警方找到了男孩的父親和姐姐,詢問男孩兒的下落,並說服他們協助警方找回男孩兒。男孩兒父親深明大義,答應幫忙。


殺死戀人逃走,男孩兒面臨死刑;律師發現意外情節,保住他的性命


父親終於聯繫上兒子,在電話中約好時間,讓他在原地等候,然後領著警察來到現場。男孩兒被警方帶走後,如實交待了犯罪經過。

為了保住兒子的性命,父親通過上網查詢,找到天津一名專做刑事辯護的女律師,請她擔任男孩兒的辯護人。

群情激憤,律師“幫兇”受到威脅

接案後,女律師當即感受到來自被害人家屬的壓力。

該案在河南被害人的家鄉審理。被害人是幹部家庭,其父母在當地有不小的影響,在他們的鼓動下,當地形成了一種對男孩兒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的氛圍。同時,在山東某大學,被害人的同學也聯名要求判處男孩兒死刑。庭審中,被害人家屬不僅謾罵被告人家屬,對律師也極不尊重,說她收了錢財,置真理於不顧,並直接對她進行言語威脅。

律師不受干擾,知道男孩兒有罪,但是自己的責任是依法保護他的合法權益。不過,深入研究案情之後,她雖然痛惜被害人生命權力被剝奪,但是對施害的男孩兒也抱有同情。他才二十來歲,愛情受阻,一時衝動殺害了深愛的女人,為此將付出巨大的人生代價,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受害人。

一絲生機:明知警察前來,卻沒有逃走

律師頂著巨大的壓力,運用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刑辯經驗,提出了專業的辯護意見:第一,被告人男孩兒與被害人女孩兒熱戀多年,一度同居,從兩人的聊天記錄以及女孩兒寫給男孩兒的信中,都可以看出兩人的感情深厚,所以男孩兒沒有殺人動機,殺人並非故意為之。第二,被告人的父親在打電話給被告人時,明確告訴他警察要來,讓他在原地等著。他明明有時間逃跑,卻依然留在原地,應當認定為自首。

由於缺少關鍵的證據支撐,法庭不能認可男孩兒失手殺人;而公訴方則堅決不承認男孩兒自首,認為那只是他父親的大義滅親。

峰迴路轉,因有自首情節,男孩兒被判死緩

為此,律師大量舉證,辨法析理,盡了最大努力。最終,法院部分接受了律師的意見,頂住各方面壓力,認定男孩兒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男孩兒的命終於保住了。

該案發生不久,最高院頒佈了新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被告人在案發後雖然沒有主動投案,但明知警察要來,而滯留現場沒有逃跑的,應認定為自首。

這個案子成為一個經典判例。

法律鏈接

《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其中包括: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力求以最嚴謹的態度,寫最真實有趣的故事。 謝謝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